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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以后,自由主义再次进入人们的视野,柏林提出对自由概念的二分,提出“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通过指出积极自由存在的危机来坚守“消极自由”,继承了传统自由主义所主张的“个人权利”至上的观点,被认为是战后西方自由主义复兴的标志。柏林对两种自由概念的区分并非横空出世,早在斯多葛学派的自由思想中就已经出现了某些积极自由的因素,到卢梭提出的“公意”之下的自由,贡斯当的“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格林从共同的善的观念出发,认为国家在实现个人自由的道路中扮演着不可缺少的角色,来论证积极自由。柏林在二战以后,站在对历史的反思的视角上,指出消极自由的不可侵犯和积极自由存在的危机。在柏林提出这种观点并为其论证时,遭到了社群主义的批判,社群主义批判这种“个人权利”至上的观点,认为作为个体的人是社会的一员,是不能脱离社会而独立存在的,也正是“积极自由”成为了连接“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的桥梁,也连接了个人与社会。在此基础上,去分析积极自由的正当性,并从这一逻辑出发,从现有法律制度中从去考察积极自由的存在,并对其作出分析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