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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1971年发表的《正义论》用改造后的契约论论证社会基本制度的正义性,把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从科学主义和分析哲学的笼罩下解放出来,其影响遍及哲学、伦理学、经济学、政治学等领域,至今仍方兴未艾。他的制度道德契约论广受赞誉,同时也遭到了诸多批评。其平等的自由主义阵营内的盟友们从不同的角度对正义原则进行了阐发、辩护、修正和补充。从契约论角度来修正、补充、发展罗尔斯的道德理论的是托马斯·斯坎伦。托马斯·斯坎伦基于社会契约论的深厚传统,继承康德伦理学的根本理念,以罗尔斯的道德契约论为起点,把功利主义道德理论作为主要论辩对手,提出了一个以“非个人之间的道德正当和不正当”为主要关注点、以“理由”为中心、以契约论为基本推理方式的道德契约主义理论。根据他的契约主义,在一个文化多元、价值多元的社会中,人们行为正当与否是由原则来决定的,而原则是人们以具体的理由为根据,在信息充分、不被强迫的条件下普遍一致的结果。实际上,这就告诉我们,道德约束力应该来源于个体与个体之间的自愿协约,道德是当事人建构的结果,当事人本身拥有作为道德的创造者的地位。人们在行为的选择和决定过程中,应该充分意识到道德理由的重要性和优先性。本论文概略地考察了传统社会契约论产生、发展、成熟和式微的历史,详细介绍、分析了斯坎伦道德契约主义理论的两大特征——理由和独特的道德动机,认为斯坎伦的新观点基本实现了非自利的契约论从普遍到具体、从形式到实质的转化,对罗尔斯的道德契约论的完善作出了重大发展,有效应对了道德契约论所面临的困境,基本完成了传统社会契约论的现代转型。罗尔斯、斯坎伦对传统社会契约论的现代转型之所以能够获得较大成功,一方面在于他们在理论上对契约论的完善,另一方面在于现代公民社会这一现实。社会的需要才是最终决定理论成功与否的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