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中断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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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期限是行政相对人司法救济的门槛,司法实践中呈现出超期迳行裁驳的“一刀切”态势。这种做法既不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亦与行政诉讼法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驰。诚如法谚“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所言,起诉期限有敦促行政相对人尽快行使权利之用意,但是它规劝的对象应当是“不积极行使权利之人”,而不应将所有行政相对人不加以区别的“一网打尽”。申言之,对于那些非但没有躺在权利上睡觉,更甚是积极寻求权利救济的行政相对人,“一刀切”裁驳的裁判方式显然有失偏颇,值得我们反思。鉴于此,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完成障碍制度建设成为可尝试路径,其中起诉期限中断制度的确立与构建是不可或缺的一环,而起诉期限中断事由则是中断制度的核心环节。本文从起诉期限制度延伸至起诉期限完成障碍制度,再扩展至起诉期限中断制度,对起诉期限中断制度的确立与展开进行全面讨论。寄希望于通过对起诉期限制度的全面检讨,借助构建起诉期限中断制度之势,从源头上解决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不力的症结,妥善处理行政行为安定性与相对人权利保护之天然矛盾,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维护行政法秩序的稳定。本文围绕着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制度的确立及展开,以问题缘起、制度概况、制度确立、中断事由及程序设置为总体进路,对起诉期限中断制度展开探讨:引言部分,首先对选题的来源及研究的目的进行介绍,阐述起诉期限中断制度研究的意义。然后综述国外内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研究状况,最后对研究的方法和研究的创新点进行介绍。第一部分,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制度的检讨。通过解读起诉期限制度的文本规定、爬梳起诉期限制度的立法考量、归纳起诉期限制度的本初定位及现实偏离,从而检讨出现行起诉期限存在制度建设不健全、不合理,相对人权益保护乏力等问题。进而,借助刘桂兰诉内蒙古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给付征收补偿款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2608号)将问题导入实践,用案例阐释起诉期限制度与行政相对人权益保护之间存在张力,导致因非自身客观因素无法在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的行政相对人被拒诉讼门外的病象。进一步引起制度反思,探讨建构起诉期限中断制度的可能性。第二部分,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中断制度的基本理论。制度上的缺陷,往往源于理论上的桎梏,欲建构起诉期限中断制度,对中断制度基本理论的探讨必不可少。此部分从概念及性质、制度定位以及理论基础三个面向对中断制度的基本理论进行论述。期望从理论层面对起诉期限中断制度加以分析,为起诉期限中断制度的证成打下理论根基。第三部分,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中断制度的实践需求与保障。实现《行政诉讼法》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保护行政相对人的诉权;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是中断制度的实践需求。同时,《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民事、刑事等其他部门法的时效制度,域外时效制度及行政诉讼法的权利救济性为中断制度的构建提供实践保障。第四部分,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中断制度的中断事由。具体考察相关理论观点及实践案例,总结出起诉期限中断的事由:第一,行政主体的许诺。当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许诺在特定时间做出回复等行为,并能够使相对人产生合理信赖的,应认定行政主体的许诺构成起诉期限中断。第二,因行政机关拖延时间致使起诉期限经过。无论是行政机关主观上无拖延恶意,但因疏忽大意拖延起诉期限致使其超期,还是行政机关故意拖延起诉期限,均可构成起诉期限的中断,当然,起诉期限中断的认定还需结合行政机关是否尽到提醒义务以及办理期限是否明显超期等因素的影响。第三,行政复议行为。选择式复议模式下,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实质上可以理解为起诉期限的中断,而后重新计算15日的起诉期限(由法律明确规定);复议前置模式下,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不作为以及超期做出复议决定都可构成起诉期限的中断。另外,错误选择管辖法院致使起诉期限经过应当认定相对人起诉期限的延误具备正当事由,但不宜认定为起诉期限中断事由。需要说明的是,中断事由是起诉期限中断制度核心实体内容,是起诉期限中断的核心表现,因此本文将对起诉期限中断制度的关注焦点更多聚焦于起诉期限中断事由之范畴,限于篇幅及文章主旨表达之要求,对于中断制度的其他要素及其关系的梳理将另文进行专门讨论。第五部分,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中断制度的程序。程序之治是法治的一般要求,也是最基本的要求。此部分对起诉期限中断制度的程序展开讨论,具体包括中断制度程序的开始、审查及决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及证明标准等方面。其中,在起诉期限中断事由的证明责任分配上,宜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应由行政相对人承担举证责任。在证明标准方面,应当将初步证明标准应与严格证明标准相区别,考虑到行政相对人举证的困难程度,应采取初步证明标准予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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