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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此后在全国范围内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陆续建立。从1987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颁布,到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颁布实施,村民自治因为有了政策和法律的支持,开展得有声有色,大批学者纷纷开始“农村政治”领域的研究,而忽视了“农村经济”领域的研究。对农村集体经济关注的着眼点也只限于在“乡政村治”格局下,它是农村各方利益(乡镇政府、村两委)争权夺利的焦点,集体经济的发展对乡村民主的促进作用,以及集体经济的结构和组织形式与村级民主生长发育的关联性这些方面。对于农村经济体制的创新,却少有学者和政府决策界人士关注。农村经济发展在长期没有先进理论和创新政策的引导下,一直没有大的起色,几乎处于停滞状态。
进入20世纪末21世纪初,日益严峻的“三农问题”使一些学者和政府决策界人士,开始关注并转向“农村经济”领域的研究,认识到农村集体经济对农村发展和提高农民收入的重大影响和重要作用。当前农村最突出最重要的问题是:农户小生产与外部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农户小规模经营与农业现代化的矛盾。<①>对于如何解决这些矛盾,增强单个农户抵御经济风险的能力,降低农户的交易成本,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集中的观点就是提高农民经济活动的组织化,农村的经济组织主要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称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或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各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土地公有为基础的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在农村的组织载体和依托,是双层经营体制的组织载体和依托,是目前我国农村参加人数最多、覆盖面最广的农村基层经济组织。《农业法》第十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依法管理集体资产,为其成员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组织合理开发、利用集体资源,壮大经济实力。”《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的主体地位和主体作用,足以说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是关系我国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经营好坏的重要因素。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统一经营和家庭承包分散经营两个层次的发展严重失衡,作为“统方”的农村集体经济及其组织载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长期被人们忽视,“统方”的功能有名无实。“在集体统一经营能力脆弱的情况下,社区农民事实上处于一种无组织的状态。”<②>而正是这种无组织的状态使一家一户、各自为战的分散经营,实际上使农户处于封闭的小农经济中,缺乏组织服务和引导,效率低下,信息闭塞,力量薄弱,成为制约农民增收的根源性因素。农村集体经济对农民的收入贡献不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民经济活动的组织、支持、保护和服务不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化地位,无疑是其存在和发挥作用的最大前提。本文通过阐释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化地位,使大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正确的认识并给予充分重视,并且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提供一条创新思路。从而使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真正得以发挥,并使其在法治的轨道上规范发展,为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本文除前言外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分析界定农村集体经济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相关概念及其关系,这是本文分析研究的前提和基础。
第二部分是改革前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化地位比较研究。通过分析比较改革前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化地位,指出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仅在法律和政策层面,其在法律上是一种有名无实的状况,在事实层面上,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缺乏相应的法律地位,其法律地位是模糊的,并且分析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地位模糊的原因。
第三部分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它农村基层组织的关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党委、村民委员会并列为农村三大基层组织,它们是一种既相互支持、监督又各自独立并且分工协作的关系。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可或缺的农村经济组织,灵活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充。理顺这些农村基层组织之间的关系,关键在于坚持规范并加强组织建设,巩固组织地位,更好地发挥各自的作用。
第四部分阐述了新农村建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集体经济和分散的农户经济就好比“大河”与“小河”的关系,只有“大河”的水源充足,“小河”才不会干枯,所以集体经济应该并且能成为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和支撑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完善双层经营体制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基础,必须加强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