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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未成年人被发现犯罪以后,由侦查阶段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根据程序将案件移交给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审查的过程中,依据未成年犯罪人本身的原因以及他所处的外在环境因素、罪行本身的特点以及未成年犯罪人的悔改行为等,对罪行轻微的犯罪嫌疑人设定特定的要求和义务来代替起诉,如果在法律规定的限期内犯罪嫌疑人践诺了所要求的义务,检察机关就相应地做出不起诉的决定。我国在经历了一系列的学术研究和实践试点之后,最终在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中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了这一制度,在2018年,《刑事诉讼法》又进一步进行了修改。本制度确立之后在司法实践领域成果十分斐然,为未成年人人格矫正,促使其尽快、更顺利地重新走上正途提供了相当宝贵的拯救自己的机会,然而,本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刚刚起步,仍然非常“年轻”,在时间的打磨下显露出许多不足,需要牵动社会多方面资源的配合来进一步完善。本文立足于本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发展现状,挑选出两个经典案例进行个案分析,归纳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具体案件中所反映出来的具有共性的问题和原因,探索该制度在国外和国内的历史发展、思想奠基以及目前发展状况,在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和域外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的现实情况提出自己的一些见解,期待能够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方面起到积极作用。引言部分笔者首先简要提及了两个关于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典型案例,一个是关于何某的故意伤害和抢劫案件,一个是关于周某的盗窃案件。案例中的两个人的附条件不起诉最终都因各自的原因而被撤销,两位花季少年最终为自己的一时失足付出了应有的代价。通过案例,引出下文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内容。第一章笔者从国内外两个角度出发,追溯发现附条件不起诉的立法渊源“是什么”,探究本制度在不同国家的的思想渊源,考究本国与他国在本制度形成之前都进行了怎样的铺垫,对于我国来说,国外的影响、社会的剧烈变革最终成就了这项制度,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节约司法资源方面充分体现出它的价值意义。本文在分析归纳其所具有的明显特征的基础上,将相关制度同本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对比研究,讨论其共性与差异,详细展开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具体“是什么”的介绍。第二章立足于未成年不起诉制度在本国国内发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梳理一条中国从古至今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立法和司法方面发展脉络,将引言中简要介绍的两则案例进行详细化阐述,分析案例呈现出该制度在发展实践的过程中所逐渐显露出来的短处和瑕疵,尝试找寻其中的原因,总结归纳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欠缺之处。首先,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都过窄,其次,附条件不起诉的所附条件规定不明确,附条件不起诉的撤销条件也有束缚过紧之嫌。最后,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作出之后,如何进行配套的考察和帮教也是需要完善的问题。第三章通过对美国、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考察,发现各个国家和地区之间对于该制度的做法各具特色。美国是以“自由裁量”为主,德国则以“公共利益”为司法的核心;日本精细到“量体裁衣”式的不起诉制度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独具特色的缓起诉撤销条件都是他们在立法与司法方面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实践最终磨合出的优秀成果。本文结合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发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指出美国、德国、日本及本国台湾地区所值得借鉴的优秀做法。第四章以本国的具体国情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国内发展现状为基础,借鉴域外的优秀理论实践成果,针对上述文章中提及到的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方面提出优化意见,通过扩大适用群体对象,多元化、科学化考察帮教机制,适当调整附条件不起诉的撤销条件等,从根本上切实保护本国未成年人的利益,更好地响应本国对未成年人罪犯所采取的挽救与改造的方针政策。最后的结语部分为整个文章进行了最后的概括,并且结合案例再次阐述了本文的核心观点,尤其强调了希望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撤销上将漏罪中的过失犯罪排除在外,同时表达了希望该制度能够进一步地更新和完善,更好地保护本国未成年人,从而达到维护整体社会利益的美好愿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