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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网络海外代购业务发展迅速,我国相关的法律尚不能完全适应其特殊性,从而影响了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本文以“淘宝网”上的海外代购交易为例,分析与之相关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求维护交易安全的法律途径,以为可能的制度构想奠定基础。全文一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指出“淘宝网”海外代购的具体表现形式可分为“现货代购”和“非现货代购”;在此基础上分析“现货代购”合同性质为买卖合同,“非现货代购”的性质为服务合同;该章还对“淘宝网”海外代购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以及合同的成立的时间、地点进行了分析,指出卖方在“淘宝网”发布商品信息的行为在“现货代购中”属于要约,在“非现货代购中”属于要约邀请;合同的成立时间应当是交易双方在淘宝网上达成意见一致时的时间,而买家点击“立即购买”以“一口价”的形式买下代购商品应当认定为合同的生效的时间;在网络海外代购业务中,要约和承诺应以可撤销为原则,不可撤销为例外;要以当事人的所在地或惯常居住地为承诺生效、合同成立的地点。第二章主要介绍了“淘宝网”海外代购的履行流程,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合同的履行期限;分析了“淘宝网”的交易系统默认卖方应当在合同成立后的七天内履行交货义务是符合法理并具有现实意义。第三章首先分析了“淘宝网”海外代购业务中买卖双方的法律地位:由于代购业务中的“买方”一般个人且为生活消费,因此其属于消费者。“卖方”虽然属于个人,但是具有一定的商品知情权优势和资金优势,因此应当认定为经营者,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接着,通过与“居间人”和“出租柜台的市场”的类比分析,对“淘宝网”的法律地位进行了讨论,并联系实际和借鉴各国的立法经验明确了“淘宝网”在代购业务中的责任:不应要求“淘宝网”在网络海外代购业务中承担核实用户发布商品信息真伪的义务和监督商品是否合格的义务。但是“淘宝网”应当对提供海外代购业务的用户的身份进行严格认证,对其他所需资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的审查。此外,对于作为交易平台而提供的服务不善而导致的损失,“淘宝网”也应承担责任。第四章为“淘宝网”海外代购纠纷的救济机制。消费者与代购服务提供者在发生纠纷后,救济方式主要有协商和解、诉讼救济和“淘宝网”自力救济。“淘宝网”自力救济机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以“支付宝”为避免违约的核心;以“淘宝社区”为纠纷解决的重要力量;以信用评价制度为结束纠纷的外在压力。由于我国目前缺乏统一的消费信用评价标准,“淘宝网”自力救济机制不但对于发现并减少欺诈,鼓励淘宝用户诚实交易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的,还能为将来的相关立法提供有益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