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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人格权是一项新型人格权,是在人格权发展、公民环境权发展和环境人权发展的共同作用下产生的。对于复杂的环境问题,单靠《环境保护法》不足以完全履行保护环境的职责,人们试图在民法上寻求环境保护的新路径。环境,作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能在适宜的环境中幸福地生活应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现有法律对于环境侵权的民事救济,仅仅规定了公民在生命权、健康权受损时,才有权利提起民事诉讼,这与环境保护“预防为主”的原则是相背离的。公民生命权、健康权的受损常常是不可逆的,在环境侵权民事救济中,必须确立这样一项权利,它不仅能阻止环境侵权进一步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而且能赋予公民保障自我在适宜的环境中生存的权利。这项权利,就是环境人格权。本文从一则案例谈起,分析了在环境侵权司法实践中,环境人格权的缺失,常使得民事救济困难重重。环境人格权的确立不仅是环境保护的现实需要,也是法律实现公平、正义的要求。对于这项新权利,本文对其具体内容进行了探讨,并对环境人格权民事救济制度进行了设计。其中,对确立环境人格权的理论基础与必要性分析是文章的创新点,环境人格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是文章的重点内容。论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环境人格权的提出。首先,文章从一则案例谈起,分析了由于环境人格权的缺失,带来的环境侵权民事救济的困境,明确了确立环境人格权对公民权利保护的重要性。其次,文章介绍了环境人格权的相关概念和特征。第二部分,确立环境人格权的理论基础与必要性。在该部分中,笔者对确立环境人格权的必要性做了详细的分析。主要论述了确立环境人格权不仅是环境保护的现实需求,也是法律实现公平、正义的要求,确立环境人格权意义重大。第三部分,环境人格权的具体内容。文章在该部分对环境人格权的一般规定和具体列举进行了详细论述。环境人格权的一般规定旨在对环境人格权的内容作总括性概述,为了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生活中,应对新情况、新问题,以保证法律的确定性、稳定性。接着,文章具体列举了阳光权、清洁水权、清洁空气权、通风权、宁静权和自然景观权的内容。第四部分,侵害环境人格权的民事救济。“无救济则无权利”,文章在该部分对侵害环境人格权的民事救济制度进行了设计。首先,文章对侵害环境人格权的责任构成要件和民事责任进行了分析。其次,文章对环境人格权的诉讼制度进行了选择,比较借鉴了国外相关制度,主要解决原告资格问题。最后,文章探讨了诉讼证明责任、标准,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