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胎儿的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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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环境污染等事件的层出不穷,要求保护胎儿利益的案件越来越多。同时,各种高新生命技术的应用以及人类胚胎研究与试验的急功近利,也使得胚胎(包括胎儿)经常性地被当作医学技术的副产物或牺牲品出现。而我国关于胎儿的规定只有《继承法》第28条规定了胎儿的继承权,该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于是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胎儿期间遭受损害进行赔偿的纠纷找不到保护胎儿所适应的法律。有必要重新反思胎儿的法律地位以及我国目前立法对胎儿保护的妥当性,确认其享有的权利。总之,随着生命科学时代的到来,胎儿利益的法律保护将成为21世纪的“时代课题”。本文运用了比较分析、理论分析的研究方法,对胎儿权利进行论述,可以将本文分为六个部分。本文第一章节介绍本课题研究的背景:着重介绍两大法系国家对胎儿权利的具体规定及历史沿革,以及我国关于胎儿权利的具体规定及其缺陷;对胎儿的法律概念进行了界定;并通过对权利、法益、利益的区分,得出为何以胎儿权利为题目;分析了本课题研究的重要意义。本文第二章节通过介绍对胎儿权利的保护的三种模式(总括主义、个别保护主义、绝对主义),并对它们进行分析与比较,得出本文的观点,应采取总括主义的立法模式,并在此基础上充分发挥个别保护主义的优点。本文第三章节通过对胎儿权利保护理论基础的各种学说(生命法益说、人身权延伸保护说、权利能力说)的介绍,并对它们进行分析与比较,得出符合中国的保护理论,即胎儿民事权利能力应当采取权利能力学说的法定解除条件说。本文第四章中着重介绍胎儿所享有的几种重要权利,如:健康权、财产继承权、遗赠权、受抚养权、依契约受益权以及程序法上作为诉讼主体的权利。本文第五章中介绍如何行使胎儿权利并实现其权利,以及胎儿权利行使限制原则,包括诉讼时效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第六章中探讨了侵犯胎儿民事权利行为的特殊性,侵权主体问题,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方式,损害赔偿的行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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