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自由心证制度是近现代各国民事诉讼事实认定的基本制度。为了保证事实认定结论尽可能合理与客观,在充分激发法官主观能动、赋予法官自由判断证据权能的同时,也必须给予全面地引导和规制。受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影响,长期以来,我国民事证据立法奉行事实求是的证据制度,但在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中,法官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受到法律规则或者证据规则的约束较少,在证据判断和事实认定上享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制度与实践的背离是我国法官事实认定不规范、事实认定质量差的根本原因。本文正是在这一现实背景下,以民事诉讼为考察中心,通过对自由心证的历史发展轨迹、心证的理论基础、心证的形成过程以及心证合理化的保障机制等方面进行全面、系统地分析与论证,认为自由心证是事实认定活动中的一种自然现象,法官的人格因素在案件事实认定中具有的重要作用,法官通过心证认定的事实不是纯粹的客观事实,其已然掺杂了法官的价值考量,心证合理性与心证主体的素质、事实认定程序设置的合理性有着密切联系。在此基础上探讨了我国证据评价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