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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关于“性贿赂”最早的记载是《史记周本纪》,可见“性贿赂”古已有之,这一行为在当时就已经按照犯罪论处。而如今“性贿赂”在众多贿赂手段当中可谓是屡试不爽,不仅花样翻新且愈演愈烈,似乎要将这“美人计”演绎到极致。面对“性贿赂”的来势汹汹,我们的政府官员是前赴后继的栽倒在“石榴裙”下,沦为“性贿赂”的工具,将公权变为私权,其危害性就不言而喻了。对此我国的《刑法》是如何应对的呢?居然将这种危害性极大的行为排除在犯罪行为之外,因为我国《刑法》将贿赂的客体硬性的规定为“财物”,而“性贿赂”则因为本身的“非物质性、非财产性”的特质成为了法律的死角。目前,围绕着“性贿赂”罪与非罪的问题,在法学界和司法界展开了一场关于性贿赂应否入罪的热烈讨论。“性贿赂”入罪之争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目前,围绕着“性贿赂”罪与非罪的问题,在法学界和司法界展开了一场关于性贿赂应否入罪的热烈讨论。就“性贿赂”行为是否应当犯罪化这一问题,学者们的分歧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性不是财物,不符合现行刑法对于贿赂限定为财物的实然规定;把“性贿赂”列入刑法的调整范围,会侵害到女性的人格权;性属于个人的隐私,如果刑法介入会侵害个人的隐私权;性属于个人私权的范围,属于道德调整的对象;将“性贿赂”纳入刑法体系,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性贿赂”涉及“感情”难以确定;“性贿赂”入罪难以定性,量刑的标准不好掌握;取证难、证明难等方面的问题。笔者赞同性贿赂入罪,本文在查阅历年“性贿赂”方面文献的基础上,整合吸收前人有借鉴意义的观点,对“性贿赂”入罪的必要性进行论述,将本文分为三个部分写作。第一部分是“性贿赂”行为概述,这一部分总共从四个方面进行论述:“性贿赂”行为的概念;行为的类型、基本特征;国内外立法概况;案例分析。这一部分都是一些基础理论,将现有的资料重新进行整合,并且融入了大量的案例进行说明。第二部分“性贿赂”行为入罪之争,这一部分拟从三个方面进行论述:应否入罪的争议;应当入罪的依据,“性贿赂”行为为何不予入罪的分析。通过第一部分对“性贿赂”行为的介绍,提出笔者的观点是应当入罪,并且就当下讨论最热烈的一些问题进行评述。第三部分是“性贿赂”行为入罪的具体构想,共分为六个部分:罪名的设置;配刑及标准的设置;构成要件设置;犯罪形态设置;“性贿赂”行为与相关行为的比较研究及取证、证明的方式研究。最后这部分是文章的重点,从罪名设置开始直到具体的构架,提出了笔者的设想,并对取证、证明做了简要的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