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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作为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其所体现出来的优势使得其既在英美法系国家广为传播,也为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所移植。英美法系国家奉行同样的财产权理念,实行同样的财产法律制度,其在继受信托制度时并不存在障碍。大陆法系国家则不同,其所奉行的“一物一权”原则及相应的财产法律制度与源于英国的以“双重所有权”为核心的信托制度存在着天然的冲突。因此,大陆法系国家在移植信托制度时必然会面临着信托制度与本国法律体系相调和的问题。为此,大陆法系国家从信托制度的核心——信托财产入手,提出信托财产独立性理论,赋予信托财产独立性,以使得在不改变本国法律体系和信托制度本质的前提下成功移植源于英美法系的信托制度,使其为本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服务。本文围绕信托财产独立性展开而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源起。该部分首先回顾了信托制度在英国兴起的历史过程,指出当时英国的经济环境和普通法与衡平法并存的二元法律体系为信托制度的确立提供了经济基础和法律保障。接着介绍了大陆法系国家对信托制度的移植,并指出其在移植信托制度的过程中通过提出信托财产独立性理论成功调和了体现英美法系财产权理念的信托制度与其本国的法律体系之间的冲突。第二部分为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内涵及其法律效应。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核心是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狭义上的信托财产独立性),除此之外还包括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和受益人固有财产的内容(广义上的信托财产独立性)。在论述了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内涵之后,该部分接着从信托财产的非继承性、破产财产的排除、抵销的禁制、混同的禁制以及强制执行的限制等五个方面对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法律效应进行了详细的阐释。第三部分为信托财产独立性对信托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分配。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信托制度的核心所在,是实现信托目的的关键。信托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均衡配置是维护信托财产独立性必不可少的、最直接有效的方式。因此,本部分论述的重点主要放在委托人、受益人所享有的权利以及受托人所负有的义务之上。第四部分为信托财产独立性与第三人利益平衡——信托公示制度。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交易安全是法律所追求的重要价值之一。虽然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实现信托目的的关键所在,是信托制度的核心,但对信托财产独立性的保障不能损害与信托财产相关的第三人的利益。该部分从信托财产独立性与第三人利益平衡的角度对信托公示制度进行论述,在论述了信托公示制度的理论基础及域外相关规定后,指出了我国信托公示制度的不足,并结合域外相关规定提出了完善我国信托公示制度的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