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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是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权利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对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研究得并不深入,致使这一制度存在诸多不足。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无法完全满足我国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更无法在儿童保护事业中充分发挥作用。笔者立足于我国国情,剖析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的不足,充分吸收和借鉴域外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在汲取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为立法指导思想、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主体、明确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的对象、细化未成年人监护监督的措施、完善未成年人监护监督的配套机制。从局部到整体逐一完善,使立法和司法实践得以有效衔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本文共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为“问题的提出”,在该部分中,笔者首先以三个监护失责的案例引出本文所要研究的问题。其次,笔者对江苏省扬州市育才小学、扬州市双桥实验中心小学、扬州市汶河小学的部分学生家长进行了实地调研并且与学校部分班级的班主任进行了深度交流,收集到丰富的第一手数据,为文章的撰写建立了良好的实践基础。第二部分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立法现状”通过阐述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立法现状,阐明了笔者认为我国存在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的观点。第三部分为“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的必要性”。第四部分为“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的基本理论”。在本部分中,笔者主要对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的源流、内容进行阐述。希望通过对该制度的基本理论进行介绍,进一步激发人们对未成年人监护监督状况的关注。第五部分为“重构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的立法建议”。在该部分中,笔者分析了目前该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且介绍了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典型国家的相关立法,旨在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为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提供借鉴。此外,笔者在此部分中还提出了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监督的立法建议。笔者认为,在完善这一制度时,不仅要使该制度的主体、对象得以明确,还要明确监督者的责任。在对未成年人监护监督的具体措施予以完善时,笔者主张,将未成年人分成不同的情况,根据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监护监督措施,使得该制度更具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