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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执行监督权,保护环境不受损害的重要方式,确保了行政机关谨慎忠实的行使权力,能够为社会发展带来的环境问题找到一条出路,是公益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各地区试点中,该诉讼是检察机关的工作重心,占比在所有诉讼类型中最大,并有继续扩大的趋势。因此,应重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作用,尽可能发挥优势,使得环境能够得到改善。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目的是为了维护环境公益,自然涉及到对公益及公益代表的界定。公益被认为是在一个有限的空间里,能够给大部分人带来好处的利益,而且这部分人是不明确的。正是如此,不明确的人无法起诉,这时候就需要一个代表来代替他们,检察院就是最适合的,检察院与他们之间建立了一种类似于委托的关系,其诉讼资格就是源于这种关系。检察院在诉讼中扮演的角色,与原告、公诉人相似,但是这两者都不能诠释其在诉讼中的特点,公益代表理论的出现解决了这个问题,与其精神契合。检察院本就是代表不明确的人参加诉讼,为了维护他们的利益,公益代表囊括了这两点,更能体现其角色的特殊。此外,检察院参加诉讼是凭借法律规定,行使监督职能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其应有之义。不过,在诉讼前,检察院须经过法定的程序,这个程序被称为诉前程序,这也是此类诉讼独有的。诉前程序的启动、展开及结果,都是以检察院为主导的,其在发现违法行为损害公益时,须调查核实,掌握初步证据之后,可以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而后者在收到建议后必然要进行改正,切实落实建议内容。如果行政机关未执行的,检察院可以在期满后起诉,这时诉讼才正式开始。在诉讼阶段,举证是查明事实,提出诉求的关键,那么举证责任分配就是先决条件。检察院的强势地位,注定其不能享受一般当事人的倒置责任,其应承担更多的责任,但并不意味着其承担所有责任,还是应当根据公平公正原则对责任进行分配,检察机关应举证内容包括行政机关的履职主体、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实践中,其举证存在检察建议空泛、职责不明确等困境,应总结经验,合力针对不足之处,破解当前的举证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