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论文主要从塞伯公司诉爱仕达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谈起并展开论述。该案一审判定爱仕达公司压力锅产品的技术方案落入塞伯公司持有的专利号为“ZL200510051142.1”的中国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而二审法院则认为爱仕达公司的产品的技术方案并未落入专利保护范围,终审判定不存在侵权。两级法院之所以出现截然相反的判决,关键就在于对专利权利要求中某几项功能性技术特征的认定标准和解释思路不一致。由此就引出了论文的核心论点,关于如何解释功能性技术特征,并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和侵权与否的认定。论文主体共计五部分论述与分析。第一部分,即问题的提出。主要就是关于一审和二审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所各持的基本观点以及法院的判定情况。正是基于当事各方和法院在功能性技术特征解释立场上的不一致,自然就提出了论文的问题。第二部分,即关于功能性技术特征的认定。参考当前国内学术界和实务界的主流观点,对功能性技术特征作出定义。同时分析归纳典型案例中法院的相关认定思路和现行有效法规的规定所存在的利弊,结合国外的司法判例对塞伯案例中两级法院的认定情况予以评析,并适当提出改进建议。第三部分,即关于功能性技术特征的解释。这一部分是论文的核心部分。首先从法理角度出发阐释为什么要进行解释,以及当下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解释现状,尤其是司法和行政执法工作上两者所存在的区别解释,并由此产生的专利保护问题。其次,分别阐述了“具体实施方式+等同实施方式”的解释规则和“等同原则中的等同特征”解释规则,并概括此两种解释规则双轨并用的好处。最后,结合论文的案例评析法院和当事人各自适用的解释规则并由此产生的局限性,另外也对双轨解释规则在案例中应用所能产生的效果进行分析。第四部分,即美国、日本关于功能性技术特征的规定。美、日是当今公认的世界强国,其经济的强劲发展与其专利保护的出色工作是分不开的。论文依次对美国和日本关于功能性技术特征解释的历史发展和现行规定予以概括,从中分析美日如此解释的缘由、有益效果和发展趋向,从中总结出借鉴经验。第五部分,即对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建议。这一部分是文章的升华部分。通过对前面四个部分的分析与论证,总体上能够清楚我国当前立法、司法、行政执法以及学术领域对功能性技术特征解释规则上所持有的态度,其中优缺点也是很明显的。因此,笔者从上述角度出发并参考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提出相关建议,即我国需要怎么样的解释规则、如何统一法院和专利行政部门的各自意见并将其如何明确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