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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最早的变性手术是在1984年,而直到1990年才有公开的变性手术报道,后来变性手术的发展较快。据估计,我国现在有40万人要求做变性手术。媒体对于变性人和变性手术逐渐增多,而已经做了变性手术的人也已经有1000人以上。这样就产生了一个特殊的群体,变性人,他(她)们有着普通人不同的经历和心理状况,也由于他们特殊的身份,使得某些法律关系也在他们身上产生了很大的困惑,因为现行的法律已经不足以调整变性人相关的法律关系,这样不仅使社会法律关系趋于混乱,而且也使变性人的权益不能得到相应的保障。易性癖是一种特殊的疾病,目前医学界对于其诱发原因尚无定论,先天基因和后天环境的影响有可能是其诱因。本文主体的第一章以人类性别的医学意义和法律意义为基础,介绍了有可能造成人类要进行变性的原因,包括易性癖患者、同性恋者和其他原因的人。随后,笔者探讨了变性后所会引起的各种法律问题,包括变性手术的规制问题,变性人的户籍和姓名的变更问题,以及变性人所带来的婚姻家庭法律问题。第二章从宪法权利的角度对变性人所带来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首先是变性人的生命权和变性手术的法律规制问题,其次是变性人的隐私权与他人的知情权的关系,分析了如何使两种权利冲突所产生的损害尽可能地减少到最低限度。再次,是变性人的婚姻自由权及其婚内法律问题,包括了变性人的结婚权,子女抚养问题。最后是变性人劳动就业权与劳动就业歧视问题,探讨了变性人反就业歧视的对策。第三章是对于变性人相关法律问题的比较法研究,介绍了外国的相关制度,包括关于变性手术的合法性问题,变性人的法律身份变更权,变性人的婚姻家庭法律问题,以及其他方面的规定。其中有美国、巴西、日本、瑞士、荷兰以及中国台湾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第四章包括了我国变性人当前的现状以及相关立法的重构,包括我国现在变性手术的现状,指出了我国在该领域的法律缺位。其次通过事例介绍了我国变性人当前的生活状况。然后对两个变性人立法方面的细节问题进行了讨论,即变性手术前是否应离婚和变性手术的术后关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