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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控发生在拉赛瓦河谷地的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案件共有五个,科尔蒂奇和采尔凯兹案是其中的第五起案件,但这也是第一个涉及一位高级政治领导人达里奥·科尔蒂奇刑事责任的案件以及第一个在这一系列案件中进行合并审理的案仵。两名被告人达里奥·科尔蒂奇和马里奥·采尔凯兹被指控于1992年-1993年间对位于波斯尼亚中部,尤其是拉塞瓦河谷地的城市、村庄及其临近村落的穆斯林平民进行了攻击、谋杀、迫害和其他不入道行为,严重违反了1949年《日内瓦公约》,严重违反了战争法和惯例,并构成《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规约》(以下简称《前南法庭规约》)第2、3、5条所规定的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
从起诉书来看,两名被告被指控的大部分行为都同时构成《前南法庭规约》中不同条款的相关罪名。如被指控违反规约第5条的谋杀罪行同样被指控严重违反规约第2条中的“故意杀害”和违反战争习惯和惯例(规约第3条)中的“谋杀”;被指控违反规约第5条的监禁罪行,同样被指控严重违反规约第2条中对平民的非法监禁;被指控违反规约第5条的其他不入道行为,同样被指控严重违反规约第2条中故意对身体和健康造成重大痛苦和严重伤害、不人道待遇和违反规约第3条中对生命和平民的暴力。同时在规约第5条内部条款的适用上,针对相同的行为被同时提起迫害指控和其他危害人类罪的指控,如谋杀、监禁、其他不入道行为等。这反映的正是国际法庭中的多重起诉和多重定罪问题。即当相同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不同的规约条款时,允许对其分别定罪,合并量刑。本文采用案例分析的形式,以起诉书中涉及同一行为的多重起诉为切入点,对前南法庭多重起诉和多重定罪的审判实践和衡量标准进行研究和分析,并对多重定罪的理论依据、意义及其与国内法条竞合的关系进行深入剖析。
本文的第一部分介绍了案件背景和检察官的指控情况。这部分先简要介绍了案件发生的大背景:战后南斯拉夫解体后,克罗地亚和波黑地区之间存在错综复杂的民族矛盾和民族冲突。波黑境内存在波斯尼亚(穆斯林)、塞尔维亚、克罗地亚三个民族,不同的民族文化和宗教信仰导致了该地区层出不穷的武装冲突。接下来介绍案件发生的具体背景。本案发生在波黑共和国境内,波黑国家的克族政党、克罗地亚防卫委员会、克族民主共同体在克罗地亚国家民主共同体的煽动下,对波斯尼亚中部,尤其是拉赛瓦河谷地的穆斯林平民实施了一系列谋杀、迫害、监禁、抢劫等行为。随后,笔者着重介绍了检察官的指控,检察官针对第一被告人科尔蒂奇和第二被告人采尔凯兹分别提出了22项指控,其中多处涉及同一行为的多重起诉,由此引出前南法庭的多重定罪问题。
本文的第二部分主要是介绍案件涉及多重定罪的审理和判决情况。这部分共分三个层次。首先简要介绍了在本案之前,前南法庭关于多重定罪的审判实践,重点介绍了在切莱比契案件中所确立的关于多重定罪的双重检验法——切莱比契检验法,即根据不同法律条款所形成的多重定罪只建立在当每个法律条款都只包括一个与其他条款不同的实质要件基础上。如果某一法律条款要求证明的事实不同于其他条款所要求证明的事实,那么这个要件就是实质上不同于其他要件的。这个检验规则是全文的一条主要脉络,所有法庭的审理和争议的解决都是按照这个规则进行的。接下来介绍控辩双方对本案能否进行多重定罪以及如何适用竞合的《前南法庭规约》条款的争议。最后是介绍初审法庭和上诉庭对多重定罪的判决情况。与之前的案件不同,本案不仅多处承认针对相同行为的多重定罪,而且注重论证和说理。初审法庭侧重于从各个具体的指控罪名上分析,而上诉庭侧重于类罪竞合的分析,如规约第2、3、5条之间的竞合,规约第5条内部条款之间的竞合等。针对法庭的最终判决意见,本文还着重指出了熊布格法官和居内依法官对涉及规约第5条内部条款的多重定罪问题上的共同反对意见。
本文的第三部分是对本案适用多重定罪的情况进行评析。这部分也分为三个层次。首先是对案件判决书的一个分析,笔者先对本案能否进行多重定罪提出个人见解,卢旺达法庭、前南法庭的审判实践以及切莱比契检验法对充分表现被告的有罪性,从而真正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的重要意义为本案进行多重定罪提供了充分的事实依据。接下来具体指出本案适用竞合的《前南法庭规约》条款的四个特点。第二个层次是分析本案涉及的《前南法庭规约》第2、3、5条,着重分析他们之间相同和不同的法律要件。第三个层次分析本案规约条款所涉及的具体事实和法律争议。主要分析如下几个问题:是否波斯尼亚中部地区的穆斯林平民属于受1949年各项《日内瓦公约》所保护的人;是否规约第3条包括国内武装冲突;是否《日内瓦公约》共同第3条和第一、第二附加议定书属于国际习惯法:是否被指控的罪行是广泛或系统地针对平民的武装攻击中的一部分。
本文的最后一个部分是对多重定罪进行理论探讨。首先是剖析多重定罪的理论依据。笔者主要从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两个方面来阐述前南法庭多重定罪的必要性,而在罪刑相适应原则的阐述中,又着重从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两个角度来进行考虑。接下来论述多重定罪的意义,笔者认为主要表现在有利于贯彻和执行罪刑相适应原则;有利于充分体现立法意图,保护不同的法律权益以及有利于司法实践的操作和适用法律规范的统一等三个方面。最后是关于多重定罪和国内法上法条竞合的比较和分析。笔者在阐述国内法条竞合的概念、特征和处理原则的基础上,比较两者的异同,最后得出前南法庭的多重定罪本质上与国内法上包容关系的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相同,而与交叉关系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上有较大差异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