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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了解贵州省三个少数民族(苗族、布依族、水族)学龄前儿童社会生活能力发展的现状及差异;探讨不同少数民族儿童社会生活能力发展的影响因素,为少数民族地区儿童的家长、儿童教育工作者等推荐科学的养育方式。 方法:采用多阶段随机整群抽样的方法,在贵州省随机抽取苗族聚集较多的2个县3所幼儿园,布依族聚集较多的2个县3所幼儿园,水族唯一聚集地三都县3所幼儿园,选取经济条件相当的汉族聚集地坪坝县3所幼儿园为对照组,共12所幼儿园学龄前儿童1438人。选择健康的学龄前儿童为调查对象。采用自拟的“儿童一般情况调查表、“婴儿一初中生社会生活能力量表”(日本S—M社会生活能力检查修订版)进行问卷调查。对三个民族学龄前儿童的社会生活能力现况进行描述性分析,单因素分析采用χ2检验、t检验,多因素采用 logistic回归法对学龄前儿童社会生活能力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 结果:(1)苗族、布依族、水族、汉族儿童社会生活能力边缘及低下者检出率分别为3.3%、7.1%、8.4%、7.6%;少数民族与汉族对照,苗族儿童社会生活能力边缘及低下率低于汉族儿童,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三个少数民族不同性别、不同年龄儿童社会生活能力水平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2)调查对象中,苗族、布依族、水族、汉族儿童家庭类型为主干家庭者分别占25.8%、27.1%、25.3%、26.5%;单亲家庭者分别占5.3%、4.6%、3.4%、4.9%,经χ2检验,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苗族、布依族、水族、汉族儿童在4个月内添加辅食者分别占29.1%、21.4%、24.4%、22.2%;在7个月后开始添加辅食者分别占19.1%、24.8%、15.2%、14.9%,经χ2检验,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父亲文化程度为文盲及小学者苗族、布依族、水族、汉族分别占9.4%、8.8%、14.0%、9.7%;为初中者分别占34.9%、23.4%、28.9、42.2%,经χ2检验,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3)单因素分析表明,在所调查的因素中,影响学龄前儿童社会生活能力的因素:、家庭类型、添加辅食的时间等;布依族为母亲文化程度、母亲看管儿童情况、家庭类型等;水族为家庭主要经济来源等。多因素分析表明影响学龄前儿童社会生活能力的因素:苗族为主要看管者文化程度、母亲看管儿童情况等;布依族为母亲文化程度、母亲看管儿童情况;水族为母亲文化程度等。 结论:苗族、布依族、水族、汉族学龄前儿童的社会生活能力水平存在差异,影响各少数民族儿童社会生活能力的影响因素各不相同,家庭环境、养育方式发挥重要作用。因此,提高少数民族儿童社会生活能力,必须从影响儿童社会生活能力的各方面因素着手,应根据各民族儿童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活动,为儿童提供适宜的家庭环境,采用科学的养育方法,由此来促进少数民地区儿童社会生活能力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