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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成熟资本市场中,证券私募发行是企业最为重要的融资渠道之一。伴随着中国资本市场近二十年来的发展,证券私募发行在我国已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并在我国近几年的相关立法及部门规章中多以“非公开发行”的概念出现。然而,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现有法律框架下关于私募发行的规定与成熟资本市场的私募发行制度存在本质上的差异,如我国的私募发行仍离不开监管部门的审核批准,而美国的私募发行则属于其证券发行注册制下的豁免范畴。同时,我国规范证券私募发行的相关配套制度或尚未完全建立,或因言之不详而缺乏可操作性。上述问题均限制了证券私募发行作为一项高效便利的融资渠道,在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中所应当发挥的作用。本文通过对美国证券私募发行制度及其近期发展的介绍与分析,并结合我国台湾地区对美国相关制度的借鉴情况,以兼顾发行人筹资便利和投资人利益保护为出发点,试图在我国现有的非公开发行法律框架下建立更为成熟完善的证券私募发行法律制度。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为证券私募发行的界定标准,旨在明确私募发行与公开发行的界限。美国证券立法、相关法院判例以及美国律师协会报告在确立私募发行界定标准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总结出四个关键的界定标准,即受要约人资格、信息的可获取性、发行方式及非转售。在研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私募发行界定标准的基础上,参照美国的上述标准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借鉴情况,探讨了我国应当如何确立证券私募发行的界定标准。第二章为证券私募发行对象的界定,旨在明确哪些投资者有资格成为私募发行的对象以及私募发行对象的人数限制。这部分介绍了美国的获许投资者与非获许投资者及其人数限制,以及近期的法规修订草案对私募发行对象的重大变更;我国台湾地区的机构投资者、拥有一定资产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发行人的关系人等三类私募发行对象及其人数限制;并在我国现有规定的基础上提出适合我国的证券私募发行对象的范围及人数限制。第三章为证券私募发行的豁免制度。这部分介绍了美国的注册豁免制度、我国台湾地区的核准或申报豁免制度,并建议我国对现行的私募发行核准制进行改革,建立私募证券发行的核准豁免制度。第四章为证券私募发行的信息披露制度。这部分介绍了美国及我国台湾地区证券私募发行的信息披露制度,建议我国在设计私募发行信息披露制度时应当考虑到不同投资者自我保护能力的不同,对机构投资者和非机构投资者加以区别对待。第五章为私募发行证券的转售制度。这部分首先介绍了美国相关法律对私募发行证券的转售限制以及转售交易豁免的适用条件,并重点分析美国为应对金融危机对其转售制度所作的重要修订。在我国现行涉及转售问题的法律法规之基础上,结合我国台湾地区对美国转售限制制度的借鉴,这部分进而对我国私募发行证券转售限制制度的构建提出建议,包括对私募证券转售受让人资格的限制以及持有期间的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