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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合同法草案讨论稿中,医疗服务合同就已初现于法界的视野。为了回应时代的呼声早日出台合同法,立法者将矛盾激烈的医疗服务合同部分暂时删除。但这并不代表医疗服务合同问题就不需要解决。我国医疗纠纷案件数量逐年递增,医疗暴力事件屡禁不止,甚至出现流血事件,这充分说明实践中医疗关系亟需规范医疗服务合同法律适用。医疗服务合同类型化,以确定的合同法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明确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承担、赔偿标准、特别约定,既能解决医患纠纷预防不足上的问题,也在纠纷发生后给予当事双方以合同或侵权的选择空间,结束当前司法中侵权责任法独霸医疗损害诉讼的现状。放眼当下,如果在民法典草案的拟定工作中加入对医疗服务合同的专门规定,今后医疗关系的法律适用将有专章可循,不仅使应有的法律规范归入我国法制化进程中,也体现了民法典的严密。当今社会的医疗服务合同,按照医疗行为的目的可以分为一般医疗服务和商业医疗服务。一般医疗服务是生活中最常见的、具有公益性的、通俗理解为治病救人的医疗服务,商业性医疗服务是以医疗美容为代表的非公益性、营利性医疗服务。一般医疗服务关系是医疗服务关系中分量最重的构成,且更能体现出社会效果,其重要地位不言而喻。本文将论述的侧重点放在一般医疗服务关系上,通过对医疗关系性质、医疗服务合同基本原则及医疗过失评价等方面的论述,将医疗服务合同存在的部分问题进行了梳理。医疗服务合同有其不同于其他有名合同的特点,其中很多部分体现在社会伦理对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期许和限制,笔者试图通过借鉴归纳,将学界在医疗服务合同领域的研究现状呈现出来。针对医疗损害发生后法律的适用,医患双方都有对于违约和侵权两种救济的选择空间。对于一般的医疗服务,医师诊疗义务的手段性决定了对医疗损害成功诉以违约的难度要比侵权大;但这并不表示违约责任在医疗损害赔偿领域就没有用武之地。本文通过对医疗合同责任与医疗侵权责任的比较,简述近年来受学界关注的侵权、违约责任竞合时法益研究的现状。在商业性医疗服务领域,由于其具有不可辩驳的医疗本质,也需要受到医疗服务合同一般规定的约束。医疗美容服务合同最显著的特殊性在于其对经济利益的追逐,美容医师很可能会因此对患者作出误导,故而法律应对美容医师的相应义务责以更严苛的要求。本文的第四章是在前文的基础上提出的若干欠成熟的建议,希望能为医疗服务合同的民法治理作出一点贡献。表面上看,侵权责任法与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不大,但是实际上侵权责任法对于医疗侵权的救济能为医疗服务合同的司法起到左膀右臂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