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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党内法规予以明确化,极大地推动了学界对于党内法规问题的研究,包括党内法规的历史、性质、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以及由此引发的对于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权、领导权等问题的研究。党内法规的效力研究首先在于党内法规效力的封闭性与开放性。效力的封闭性表现在党内法规调整范围、调整方式以及调整的手段等可以形成一个基本稳定的闭合系统,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相区分,开放性表现在党内法规内容多样性及与外部事物的包容与联系,也为党内法规的效力研究提供了可能;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调整范围的部分重合是研究问题的逻辑起点,党内法规的调整范围包括“人”和“事”两个方面,基于对党内法规调整范围的梳理,内部性法规与外部性法规的区分明确了党内法规是党内行为规范体系、党的社会管理职能规范与“政策权”等规范多种性质的规范的集合,区分内部性法规与外部性法规应当贯穿于党内法规效力的整个研究过程当中;外部性法规具有法律属性与政策属性的双重属性,且政策属性优先,但本质上党内法规不是国家法律,是非正式法律渊源,也有一部分党内法规作为准用性条款而具有法律效力,为党内法规的效力研究提供了实践基础。一切党内法规的制定必须遵循“不得与宪法相抵触”的基本原则,即党内法规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且保障党内法规在法律框架下的合法有效性,在遵循宪法、法律中法律保留、法律优先及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党内法规以外部性法规为主具有的“先行先试权”属性,是一种惯例性质的“试法方式”,在条件成熟时外部性法规可以上升为国家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实现了实体与程序的对接、功能上互为补充。从法律运行及效力层级上来看,党内法规是对于国家法律的具体化与补充,党内法规应当作为司法适用的考量因素,理论上作为非正式法律渊源的党内法规和极少具有准用性条款效力的党内法规可以做为司法适用的依据,党内法规由于党的领导权的特殊宪法权力地位而具有区别于法律的“合宪性推定”的效力,既体现出对于党的领导权的尊重,同时也将党内法规规范于宪法权力框架下。虽然党内法规以多种方式存在于国家法律中,且具有特殊的地位及效力,不可否认的是,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存在语言应用缺乏准确性、超越适用范围的规定、基本内容冲突、缺乏救济途径等不协调问题,应当着力于党内法规规范化、体系化、程序化建设,一方面加快专门化的程序规范制定,另一方面加强党内民主制度建设;完善党内法规解释、备案审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