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该制度主要是在交易双方当事人出现利益冲突时,由法律作出补充性规定,以牺牲财产的静态安全而保护财产的动态安全,解决双方的矛盾冲突。该制度打破了近百年来以私权为中心的法律秩序,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有助于稳定经济秩序,保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便捷。然而,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进程中,我国民事立法中仍未正式确立善意取得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对经济发展起到了负面作用,建立该项制度势在必行。本文从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界定入手,了解该制度的相关内容,追溯其历史渊源,指出其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并提出了几点建议。 文章共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界定。主要介绍了善意取得制度在性质上属于原始取得,其存在具有丰富的理论、实践和道德依据,仅适用于动产且具有发生物权变动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效果。该部分重点介绍了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并从主体、客体、主观以及客观等四要件的独特视角进行了具体的分析。 第二部分,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与发展。主要先从罗马法、日尔曼法入手追溯该制度的起源,随后介绍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各国民事立法中对该制度的确立、发展,并最终落笔到我国的民事立法中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发展,指出目前在我国尚未确立善意取得制度。 第三部分,对当前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立法的思考。主要是指出目前在我国建立善意取得制度的必要性,分析目前我国法学学者梁慧星、王利明以及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起草的三部《物权法(草案)》,并在文中对各国相关立法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该制度的制定提出了几点建议。包括:我国在立法政策上,应采用“中间法”立场;在立法体例上,应将其规定在动产所有权制度中;在构成要件上,应该包括转让人是动产的占有人且无权处分标的物,标的物为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受让人的善意系指不知且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转让人为无处分权人,受让人须基于有效有偿的交易行为受让且现实占有财产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