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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一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我国自始采取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并不断完善死刑案件的刑事司法制度,以确保死刑案件质量,加强司法人权保障。2006年7月1日起我国死刑二审案件实行全面开庭审理,同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有关问题做了具体的规定。经过近5年的运作,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笔者从一名省级检察院检察官的角度,结合五年来办理死刑二审案件的经验体会,试图分析我国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缺陷,提出完善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的构想,力求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文章主体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总结了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取得的现实成效。死刑二审开庭审理通过落实严格控制死刑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从而提升了刑事司法的人权保障水平;通过强化司法人员的证据裁判观念、加强对死刑案件的侦查监督、严格审查起诉的证据标准、强化死刑案件二审的审判监督,从而提升了我国刑事司法水平;通过规范死刑案件审理程序,从而保障了实体正义的实现,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第二部分指出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中存在的问题。虽然死刑二审开庭审理取得了卓著的成效,但是由于实际运用过程的复杂性,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问题,包括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未能全面落实、诉讼效率不高、辩护人的辩护作用难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尴尬、检法之间对死刑适用条件和相关证据规定认识不一等诸多程序问题,以及被害方过错行为认定和影响标准不明、民事赔偿对死刑适用的影响出现绝对化倾向、对“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的内涵及量刑影响的认识分歧、自首情节对死刑适用的影响存在绝对化倾向、共同犯罪案件中量刑失衡等实体方面的问题。第三部分分析了死刑案件开庭审理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包括证人出庭无操作细则、诉讼时限规定有漏洞、辩护权无法与公诉权对等、检察机关公诉权与法律监督权界限不清、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调解和量刑情节适用的监督依据不足等法律规定不健全的原因;以及证人出庭的补贴和隐私保护措施未落实、辩护人制度建设薄弱、对侦查讯问场所和讯问时间存在监督上的漏洞等相关配套措施缺失的原因。第四部分针对死刑二审开庭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分析其成因的基础上,笔者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提出完善的建议。包括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庭前阅卷期限、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制定侦查人员出庭的义务性规范、完善死刑案件辩护制度、细化死刑案件的证据规格和证明标准、区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与公诉职能、落实死刑案件被害人的国家赔偿和救济制度,以及规范民事赔偿对量刑的影响、规范常见但易生歧义的酌定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