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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价格限制是纵向限制竞争行为中的一种,对竞争的影响具有双重作用,一方面限制了同种商品销售商之间的价格竞争,使销售商无法对自己所有的商品自主定价;另一方面,纵向价格限制又促进了同种商品销售商之间的服务竞争,可以有效解决分销服务市场失灵和销售商之间的“搭便车”问题。因此,对纵向价格限制的性质认识,经济学家和法学家们都长期处于困惑当中,所持观点分歧也较大。本文采用经济分析与法律分析的方法,论述了纵向价格限制行为的界定、产生原因、对经济发展、市场竞争秩序及社会福利等方面的利弊。比较分析了反垄断法较为成熟的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制模式,并对我国即将出台的反垄断法关于纵向价格限制的法律规制提出相关建议。全文共分五个部分,其主要内容概括如下:第一部分,纵向价格限制的界定与原因分析。本部分首先介绍了理论界和相关立法对纵向价格限制概念的阐述,归纳出纵向价格限制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其次,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对纵向价格限制行为进行了分类,并说明了分类的意义。最后,介绍了哈佛学派及芝加哥学派对纵向价格限制发起原因的争论,通过对两个学派观点的比较与评论,得出两大学派对纵向价格限制的不同态度。第二部分,纵向价格限制的反竞争性分析。本部分分析了纵向价格限制对竞争和社会福利的影响。纵向价格限制限制了同种商品销售商之间的价格竞争,使价格这一市场信号无法发挥正常功能,价格调节生产和需求的功能丧失,会影响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其对竞争秩序的危害是确定存在的。从社会福利的角度分析,纵向价格限制对生产商与销售商福利的增加具有促进作用,但这只是私人受益性,并不能代表整个社会福利的增加。只有消费者福利增加才能说明整个社会福利有所增加,然而,纵向价格限制对消费者福利的增加或减少具有不确定性,从长远的角度考虑,又可能对消费者有害。因此,必须对纵向价格限制行为加以规制。第三部分,纵向价格限制的反垄断法规制。本部分将反垄断法较为成熟的国家或地区对纵向价格限制的规制模式分为两大类,一类为以美国为代表的“本身违法原则为主,合理原则为辅”的规制模式;另一类为以欧盟及其成员国为代表的“原则禁止、例外豁免”的规制模式。并对这两大模式进行了比较与评价。第四部分,我国法律对纵向价格限制的规制及相关立法建议。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反垄断法律,现有的对纵向价格限制进行规制的法律只有《价格法》及《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对纵向价格限制的规制存在诸多不足。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对纵向价格限制做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仍有一定不足之处,针对这些不足,笔者将提出相关建议,以期对理论和实践有所裨益。第五部分,结论。全面概括本文的主要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