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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信用卡业务在国内的长足发展,信用卡的交易结算功能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不可避免的是随之而来的信用卡风险问题,在这其中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占有较大的比重,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涉案金额亦在逐年大幅增加,不仅侵害了银行消费信贷资金的正常流转,还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破坏了社会诚信。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准确适用相关法律条文,有效打击这种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的信用卡犯罪,保护信用卡产业的良性发展,是当前学界和司法部门都应当着力研究的重要课题。2009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颁行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开始实施,在之前刑法修正案及相关条文的基础上,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名作出了较详尽的解释,彰显了司法部门的打击决心和力度。在基层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理解该解释的立法意图,有效的适用解释应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尚有疑问。本文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名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出发,结合相关司法解释,提出并分析了当前基层司法实践中关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的若干疑难问题,继而以自己的观点探讨了对上述问题的解决之道,希望对司法实践能有所裨益。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概述。首先介绍了信用卡的发展现状和风险问题,其次通过调研数据分析了司法实践中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现状,随后介绍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名在国内的立法沿革,着重解读了两高2009年颁布的有关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的《解释》中所规定的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的条文,为后文深入探讨本罪在实践中的各项问题做好基础。第二部分,分析实践中认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存在的疑难问题及解决之道。在该部分中,通过解读对“合法持卡人”概念的理解,阐述了应将部分“实际持卡人”纳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合法持卡人”范畴而追究刑事责任的观点;通过分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要件,解读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的产生时间及状态,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可广泛运用司法推定来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界定“银行二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不归还”范畴,描述了因银行不同催收方式所导致的不同法律后果,阐述了在银行穷尽催收方式的情况下可认定持卡人拒不还款事实成立的理由。在这一部分中,笔者还探讨了因一起无罪判决所引发的对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中民事判决效力问题的思考。第三部分,考量通过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来区别的处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首先具体分析恶意透支信用卡行为产生的原因,为区别处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寻找必要性,进而考量如何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处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一方面发挥刑法的保护作用,尽力保障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另一方面彰显刑法的谦抑性,缩小对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刑事打击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