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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问题是共同犯罪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对于认清共同犯罪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理论界对于教唆犯的争议却颇多,比如教唆犯的性质如何界定,定罪量刑以什么为标准等,这都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教唆犯的未完成形态时存在着巨大的难度。鉴于教唆犯的重要性,有必要对教唆犯的未完成形态展开详细的研究,希望能对教唆犯问题的完善尽到绵薄之力。本文首先从教唆犯的性质入手,结合大陆法系各学派的学说,分析各种学说的利弊,得出了二重性学说的科学性。在此基础上,对教唆犯的预备、中止、未遂以及司法适用的具体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对于教唆犯的性质,理论界存在从属性说、独立性说、彻底的独立性说、二重性说以及摒弃性质说。从属性说认为被教唆者的定罪和量刑完全依附于教唆者;独立性说认为教唆者的意志自由,其行为本身具有可罚性;二重性说认为教唆者既有独立性又有从属性,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彻底的独立性说主张设立独立的教唆罪;摒弃性质说认为谈教唆犯性质没有实际意义。我国刑法对教唆犯的性质并未作明确的规定,学者们只是通过法律条文试图界定教唆犯的性质,但性质问题的争议还是比较大。笔者赞同教唆犯二重性说,认为教唆犯在共同犯罪意义上具有较强从属性,在非共同犯罪意义上则表现出较强的独立性。通过对教唆犯性质的分析,在二重性说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教唆犯的预备不具有可罚性;教唆犯的中止要求教唆者和被教唆者都中止犯罪意图方能成立;教唆犯的未遂需要具备犯罪未遂的主客观条件,并对实践中的具体情形加以详细界定。在文章的最后,笔者将教唆犯罪与传授犯罪方法罪和间接正犯的未完成形态加以简要区别,认为他们之间存在一个显著的区别就是教唆犯罪多以共同犯罪的形式出现。研究教唆犯未完成形态是为了更好的指导司法实践,以便发挥更好的作用。通过以上的分析得出,在我国设立独立的教唆罪还不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应当在现有立法的基础上加以完善,并在文章最后提出了对于刑事立法的一些建议,希望能够为解决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颇多争议发挥其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