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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转基因产品开始从实验室走出,逐渐被广泛地应用于农业生产、食品加工、医疗卫生等人们日常生活所必需的各个领域,在部分领域还实现了规模化生产与产业化普及。转基因产品为人类的粮食短缺、顽固疾病等棘手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新的思路,为人类战胜饥饿和顽固疾病带来了希望。但随之而来的产品安全问题,尤其是产品侵权之后的责任归属和救济赔偿问题引发了人们的高度关注,传统的民法、侵权责任法以及环境保护法对此均无法提出应对之策,侵权损害面临救济无门的窘况,全新的责任体系与赔偿制度亟待开发。本文从转基因生物安全的大背景切入,在系统分析相关概念以及转基因产品侵权损害特征的基础上,对转基因产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论证,在与国外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立法进程及相关内容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转基因产品侵权责任立法研究的缺陷,并对此提出了完善建议,以期对我国转基因产品侵权责任制度的构建起到参考作用。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转基因产品侵权责任概况。从转基因生物安全的视角切入,对与转基因相关的几个基础概念,尤其是转基因产品侵权责任这一核心概念进行了分析与界定。通过对转基因产品损害的特征加以分析,明确了转基因产品侵权损害与传统侵权损害的区别,同时指出了构建转基因产品侵权责任制度的三方面现实价值。第二部分,转基因产品侵权责任的国内外立法比较。通过介绍国际、国外转基因产业发达国家在转基因产品侵权责任立法领域的主要做法以及对我国的启示,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分析了我国在责任机制、法律规制以及赔偿制度等方面所存在的缺陷与不足。第三部分,转基因产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其一对侵权责任违法性要件的取舍问题进行了确认,明确将其予以排除;其二对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予以分析,针对各环节参与者之间以及与受害者之间的关系,提出实行有区别的归责原则;其三,对损害事实展开分析,其中侵权损害客体的私益与公益性共存的难题,使得以私益保护为目的的传统侵权责任法陷入了适用尴尬的境地,必须对其加以完善;其四,在因果关系方面,依次确认了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与举证责任的倒置原则。此外,还对责任的承担问题进行了简要阐述。第四部分,我国转基因产品侵权责任的法律完善。针对当前我国转基因产品侵权责任方面的缺陷,在分析转基因产品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基础上,结合国外的经验教训,提出了应制定专门的转基因产品侵权损害赔偿法,并对现有的其他相关法律进行修改,明确了以民事侵权责任机制和民事赔偿制度为主的多层次责任机制与赔偿制度,为转基因产品侵权损害的有效赔偿与救济提供了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