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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杀”为唐律杀罪之首,科刑最重、含义庞杂。唐律谋杀罪从立法技术上分为典型的谋杀形态——二人共谋,以及修正的谋杀形态——一人独谋;依据犯罪主体之间的身份关系分为一般谋杀罪与特殊谋杀罪;依据谋杀行为结果的不同将谋杀罪划分为三个阶段:谋杀人、谋而已伤、谋而已杀。本文通过对唐律律文的逐条研究来把握唐律中谋杀罪规定的全部。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文章第一部分主要围绕《唐律疏义》卷十七《贼盗律》256“谋杀人”条从罪与罚两个方面展开讨论。在此对唐律中的谋杀罪作了系统性的介绍,在罪的规定方面:唐律中的谋杀包括二人同谋的一般谋杀形态和一人独谋的谋杀罪修正形态;在罚的规定方面:分别介绍了谋杀人的三个行为阶段——谋而未行未伤、谋而已伤、谋而已杀;唐律中对首从处罚的一般性规定及在谋而已杀阶段存在的从而加功、从而不加功、从者未行的三个处罚等级。文章第二部分通过与一般谋杀人条相比,介绍唐律中对特殊身份的人的谋杀的具体规定,主要围绕《贼盗律》252条“谋杀制使刺使县令等及本部五品以上官长”253条“谋杀期亲缌麻以上尊长及谋杀卑幼”254条“部曲奴婢谋杀主及主之期亲”255“妻妾谋杀故夫之父祖及部曲奴婢谋杀旧主”,依然从罪与罚两方面展开论述。在罪的规定方面,详细介绍了各种谋杀罪的犯罪主体与受害人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在罚的规定方面,从谋杀罪的三个行为阶段出发,对一人独谋、二人共谋以及二人共谋中首从同时或不同时具有罪名中所规定的特殊身份关系时具体的科刑情况逐一列出,并在每条罪名后附有具体的科刑表。文章最后通过纵向比较,以唐律为基点,从“谋”字的内含、谋杀罪名的规定、谋杀罪的刑罚三个方面来阐述谋杀罪的立法变化。最后,联系到当代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介绍唐律谋杀罪的立法理论以及立法实践给其带来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