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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中的隐名股东问题是一个比较常见的现象,因隐名股东引起的法律纠纷也越来越多。但是,新颁布的《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由于我国法律至今并未对隐名股东有明确和直接的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往往采取不同的态度,造成了比较大的混乱。许多学者、法官、律师以及众多的隐名股东都十分关注这一法律问题,提出了不同的建议,其中,股权信托是有效解决隐名股东法律地位的方法之一。本文从信托法基本原理出发,对股权信托从理论和实务两个方面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和阐述,试图以隐名股东的角度,通过研究股权信托的公示登记制度和股权信托合同方面,探讨如何在实际操作中,以股权信托的方式,解决隐名股东法律地位问题。全文分为前言、正文、结论三部分,正文包括三章。第一章简要阐述隐名股东定义及其法律特征。该部分主要从隐名投资概念、隐名投资的成因隐名股东定义及基本特征、隐名股东分类四个方面,对隐名股东的具体含义进行了分析,为下文的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分析提供铺垫。第二章对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进行了解构。该部分详细分析了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关系、隐名股东在公司对外活动中与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隐名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重点分析了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可能存在的代理、合伙和信托关系,提出了对隐名股东的法律规制方法,指出股权信托方式是有效解决隐名股东法律地位的方法之一,为下文具体分析股权信托方式做出了过渡。有鉴于隐名股东的成因比较复杂,本文所论述的主要是指因协议投资而形成的隐名股东。第三章重点讨论了股权信托与隐名股东法律问题的解决,并提出了股权信托的规范化运作方式和相关立法建议。此章在本篇论文中所占篇幅较大,也集中体现了笔者希望通过结合实践,提出以股权信托方式解决隐名股东问题的具体操作方式。本章开篇首先对信托及其法律结构进行了概述。概括性的介绍了信托的定义、信托设立条件、信托关系及信托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便深入了解如何在实践中创设有效的信托制度,解决隐名股东的实际问题。重点分析了股权信托的法律结构,论述了股权信托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探讨了股权信托委托人、受托人与公司之间关系、研究了股权信托委托人、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接下来根据论文论述的重点,较为详细的分析了以股权信托方式解决隐名股东法律问题时,隐名股东、显名股东和公司在信托关系中的地位与相互关系。由于股权信托方式涉及的法律关系非常复杂,笔者仅挑选了信托登记公示制度和股权信托合同两个实际操作方面进行了具体分析,同时,这两个方面又是隐名股东实现股权信托的重要方面。(一)笔者通过对登记公信力内涵及价值、信托财产公示的法律意义及制度价值、登记法律效力的探讨,重点研究了隐名股东信托登记的范围和方法,特别是对隐名股东股权信托的登记方法提出了具体的具有实际操作意义的建议;(二)笔者通过对隐名股东股权信托合同的订立基础、成立生效条件的法理分析,重点研究了隐名股东股权信托合同需要明确的几类重要事项。分析了隐名股东股权信托合同必须载明或约定的事项,也提出了合同双方(或者是多方)可以约定载明的事项,以股权信托合同方式,明确了信托双方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最后,通过分析我国股权信托现状,在论文的结论中,笔者重申,《信托法》以及与其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作为目前解决隐名股东问题的路径之一,还需要不断地完善和发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以明确隐名股东法律地位,弥补这一法律空白,维护法治的公平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