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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团贷款始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经过近50年的发展,银团贷款在欧美等发达国家有着广泛的应用,已成为国际金融市场最重要的一种融资方式,其规模甚至超过债券和股票融资。在我国,由于历史原因和市场发育的原因,银团贷款业务的发展较为缓慢。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金融市场化步伐的加快,我国银团贷款业务有了一定发展,在制度建设和组织建设方面也有一定进展。但是,银团贷款在我国每年新增贷款中所占比例仍然较低,尚处于国际银团贷款发展的初级阶段,其中的一个关键问题是银团贷款成员行间的利益难以协调,导致银行间合作意愿不强。如何平衡银团贷款成员行间的利益,使银行积极地组建银团,成为一个现实问题,这就有必要研究银团贷款的内部法律问题,理顺成员行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形成有效的合作机制。同时,作为规制我国银团贷款业务主要文件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对银团贷款内部法律问题的规定大部分是原则性的,规定得比较简单,不易操作,在实践中形成银行各自为政的局面,没有统一的规范和做法。
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贷款成员行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银团贷款内部法律问题就是在调整银团贷款成员行之间关系中产生的法律问题。银团贷款成员行之间的关系具体包括各成员行之间的关系、牵头行与参加行之间的关系和代理行与参加行之间的关系,这三个关系对应银团贷款内部最重要的三个问题,即银团决策机构——银团会议的决策机制、牵头行在信息备忘录中的虚假陈述责任和代理行的职责履行与利益保护问题。对于这三个问题,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参照我国的公司法、证券法和代理原理进行分析,提出完善建议,进行制度设计,为完善我国银团贷款的相关法律规定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