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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税制改革以来,地方政府的财力被逐渐削弱,而与此同时事权却没有相应减少,反而有所增加。地方政府在形成以投资拉动经济的惯性思维以及政绩考核压力下,不断举债融资,致使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不断扩大。同时,由于原《预算法》对于地方政府不能通过发行债券融资的规定,导致地方政府借道融资平台大量融资,形成大量隐性债务。这类债务缺乏相应的监管,进而不断膨胀,导致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不断加大,最终可能对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业界对如何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提出了许多建议,基本一致认为应该将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显性化,赋予地方政府发债权,并相应的纳入预算管理,而对于融资平台存量债券则需甄别后分类纳入预算管理或转化为企业债券。随着《预算法》对地方政府不能举债条款的修订,2014年5月,我国地方政府债券首批试点地区公布,开启了地方政府自主融资的大门。但地方政府债券在试点过程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比如品种较为单一,已试点品种均为一般责任债券,期限主要集中在5年、7年和10年;投资主体不够丰富,二级市场流动性非常差;缺乏发行规模控制办法;信用评级办法存在缺陷,偿债机制不够健全等。本文梳理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以及地方政府债券的发展历程,通过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情况的详细分析,提出了其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而后对国外市政债券的发展经验进行了分析总结,最后基于国内实际情况对国外市政债券发展的成功经验进行了借鉴,提出了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制度发展完善的几点建议:第一,丰富地方债券品种和投资主体,加强二级市场流动性;第二,建立地方债发行规模控制机制;第三,完善地方债信用评级办法;第四,建立健全偿债机制,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在提出建议的同时,笔者也在文中初步提出了控制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规模的办法,并结合国内外信用评级经验对目前的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办法进行了相应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