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的数量不断增加,总市值也正以超乎寻常的速度递增。但在其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一直以来屡禁不止,不仅使广大投资者遭受极大损失,而且严重妨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不断敲打着监管部门的脆弱神经,使上市公司违规行为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近年来机构投资者作为公司外部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成为资本市场中的一股重要力量,它们的快速发展能否有效抑制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不同类型的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影响是否存在差异?这些问题在以往的研究中很难找到统一的答案,因此值得进一步研究。本文主要围绕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影响来进行研究。在委托代理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以及公司治理理论等相关理论的基础上,以2011—2013年内受到财政部、沪深交易所以及中国证监会公开批评、公开谴责或公开处罚的A股上市公司及其配对公司为研究对象,采用Probit估计和部分可观测的Bivariate Probit估计,实证检验了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影响,并依据机构投资者是否与被投资公司存在除投资以外的商业关系进行了分类研究,以检验不同类型的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机构投资者能够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产生一定的作用,并且能够通过对大股东的制衡作用来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产生影响。具体而言,总体来看机构投资者能够抑制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分类来看,与被投资公司不存在除投资以外商业关系的压力抑制型机构投资者能够有效抑制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但与被投资公司存在除投资以外商业关系的压力敏感型机构投资者反而促进了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发生。本文的研究有助于引导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对抑制上市公司违规行为、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一定的现实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