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河流开发的争端与法律应对

来源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yang2009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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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河流的共享性特征,打破了国家领土的封闭性,使国际河流成为多国共享资源。随着人口增长和科技进步,尤其是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使得国际河流开发主体呈现出多元化,而对客体的利用也由传统的航运往水能和环保方向发展。由于国际河流的整体不可分割性和资源稀缺性,开发主体的流域国或者投资者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来进行河流开发,致使国际河流开发争端由传统的上下游国之间的争端,延伸至所有流域国、国际投资者及其母国以及国际机构等,导致国际河流开发的争端日趋复杂化、长期化和国际化。
  从国际河流开发的争端案例以及发展趋势来看,国际河流开发争端激增的背后,是东道国与投资者等主体之间的公私利益矛盾,和上下游国家之间对客体利用的权益冲突所致。现行国际法虽然在规制国际河流开发方面形成了大量解决争端的国际公约和国际习惯,但这些争端解决侧重于“事后解决”。随着争端数量激增,国际上出现了对国际法争端解决内容合适性问题的质疑,即合法性危机。
  针对国际河流开发争端愈演愈烈的现状,结合国际河流的资源共享性特征以及开发主体的多样性和客体利用的差异性特点,本文从有关国际公约、国际习惯和双边协议,到国际河流管理机构等多个层面和视角对争端解决进行研究,并结合实践案例,来分析当前国际法在解决国际河流开发争端上的法律局限性。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国际河流开发的争端,论文对其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进行结构化分析,提出了国际河流争端解决的应对方案,并对其进行了法律建构。
  对应对方案进行法律建构是为了把过去的“权力取向”转为“规则取向”。为此,需搭建一个主体开放、过程协商和手段灵活的争端解决法律架构,各利益相关方本着公平合理使用和受益补偿原则,按照国际河流开发价值量化标准,承担相应的义务,享有相应的权利,从根本上做到国际河流争端的“事前全面预防”和“事中高效解决”,从而减少和消除争端,以促进国际河流的可持续开发。
  本论文的主体有三个部分,先是分析国际河流开发争端的现状和趋势,再结合国际法中的争端解决条款和实践案例,探讨现行争端解决的法律局限性,最后提出应对方案并对其进行法律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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