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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内地与台湾在文化及经济领域的交往越趋紧密。2010年6月29日,两岸正式签署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这将使两岸在更大的范围及更深的层次进行合作与交流,并逐步实现经济一体化。因两岸实行不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双重征税及偷漏税问题无可避免。本文拟通过对内地和台湾个人所得税法的比较研究,揭示两地个人所得税法的差异和冲突,分析各自的优缺点并提出协调的建议。 本文认为,内地与台湾的个人所得税法在税收管辖权、税制模式、费用扣除制度、境外已纳税的抵免制度以及税率结构等方面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和冲突。关于如何解决两岸个人所得税法冲突带来的双重征税和偷漏税问题,本文在研究欧盟、东盟等区域经济组织以及香港、澳门的相关经验过程中得到启发,认为应借鉴国际经验,通过内地的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台湾的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签署类似于香港、澳门与内地达成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的税收协议,对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作出详细的法律安排。同时,充分利用ECFA框架下成立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这个平台,促进两岸在处理个人所得税法冲突过程中的信息交换和协商,并对两岸无法协商一致之争端作出裁决。因内地与台湾尚未实现统一,而且即使在将来实现了统一,但在“一国两制”的大政策下,仍无法如欧盟那样对成员国的税收政策发出指令。因此,可行的办法是,两岸均进行有序的税制改革,不断修订、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尽量使税制趋同,减少冲突。内地应逐步转变分类税制为混合税制、合理调整税率结构、参照台湾改革费用扣除制度以及完善征管程序、建立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号码,而台湾则应扩大税收管辖权为属人兼属地主义、参照内地修改境外个人所得税抵免制度。只有大力加强两岸在税收政策、税收管理等方面的协调和合作,营造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才能消除ECFA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税收障碍,促进两岸区域经济一体化,从而达到ECFA实施的目的。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分三章,第一章为内地与台湾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之主要差异与冲突;第二章为解决个人所得税法冲突的若干经验借鉴;第三章为内地与台湾个人所得税法的协调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