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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世界上第一家私募股权投资公司(ARD)成立至今,已经有将近70年了。私募股权基金经过近70年的发展,已经成为继银行信贷和公开股票市场融资之外的第三大融资工具,其对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都产生了重要影响。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起步较晚,但近些年却呈现出迅猛发展的态势。然而,与私募股权市场快速发展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却相当滞后。具体说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要不要对私募股权基金进行监管还存在不小的争议。虽然大部分学者和实务工作者赞成对私募股权基金进行监管,但仍有部分学者指出,私募股权基金不同于公募基金,对于它不需要进行特别的监管。第二、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主体不明朗。直以来,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主体就比较混乱,实践中主要是由发改委、商务部、银监会、证监会等部门多头监管。这难免造成监管空白和监管交叉现象的存在。第三、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内容不明确。究竟哪些内容应该受到监管,哪些内容可以监管豁免,这些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的规定。第四、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方式不合理。目前,我国只有备案制监管这一种方式,显然,这不利于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健康发展。针对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存在的上述问题,应当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首先,要扫除进行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思想上的障碍。不管是从市场失灵理论、私募股权基金潜在的风险来说,还是从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私募股权基金的私募性来说,进行私募股权基金监管都是十分必要的。其次,应当对我国现有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主体进行完善。既要明确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外部监管主体,又要明确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内部监督主体。第三、要明确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内容。尤其要明确私募股权基金在募资阶段和设立阶段哪些内容应列入监管的范围内。最后,完善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方式。建立一种以备案制监管为主,以审批制监管以及事后的行政处罚为辅的监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