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十三五”是我国大力推进技术创新的重要时期,也是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转型期。高新技术企业作为国家实现创新战略的重要微观主体,其创新水平由企业技术创新投资所决定,是企业内部、外部一系列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由于高新技术本身具有复杂性,因此涉及了从企业生产、经营,到对外披露等财务管理行为的方方面面。随着国家知识型经济的兴起,知识产权相关诉讼案件急剧攀升,对高新技术企业有关的外部政策、法律研究越来越得到学界的重视。知识产权制度、诉讼风险将成为影响企业技术创新投资必须考虑的重要外部因素。对高新技术企业而言,知识产权制度是保障企业核心资产价值、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外部条件,诉讼是保证制度有效实施的重要手段,两者共同作用将影响企业最终技术创新的效率。因此,研究知识产权制度、诉讼风险对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影响的方式和路径,可以帮助企业有效的识别、控制外部风险,提高融资水平。对于促进企业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基于上述目的,本文首先阐述了产权理论、外部性理论、技术创新理论等基本内容,作为本文的立论基础和案例分析的理论依据,并通过对相关文献的梳理和综述,为本文接下来的研究先奠定基础。其次,本文从影响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投资的诉讼风险进行分析,通过分析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执行的状况以及企业在创新过程中面临的诉讼风险,揭示了知识产权制度诱发诉讼的可能、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影响企业创新的方式及原理,进而对知识产权制度、诉讼风险两大外部因素与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投资行为之间的关系进行分类。以此为基础,论文接着对高新技术企业遭遇诉讼风险的原因及知识产权制度、诉讼风险、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投资,这三者的关系进行了分析。在案例部分,论文首先选取了通讯行业的龙头企业——中兴通讯公司作为案例研究对象,结合美国对中兴通讯公司制裁事件,介绍了企业的基本情况和诉讼历程,然后揭示诉讼风险对中兴通讯公司造成的巨大冲击,结合具体案例和前文理论,分析中兴通讯公司遭受这种冲击的原因,并从中兴通讯公司的应对中,归纳、分析了诉讼风险促进中兴通讯公司技术创新的路径及效果。希望本文研究能够拓宽学界对高新技术诉讼风险的认识,并对包括通讯行业在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等有所启示。本文的研究结论有三:首先,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将有利于企业对技术创新的投资。作为企业一项特殊的资产,知识产权特别依赖法律的保护,但由于法律具有滞后性、国家间的差异性等特点,如果相关法律制度存在缺陷不能及时、有效满足企业技术创新的需要,很有可能存在知识产权制度不周延、执行不力,甚至为竞争对手不当利用的等情况,进而减损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实际上,由于知识产权的复杂性以及我国较长时期以来知识产权意识匮乏,也增加了企业在技术创新过程中遭遇知识产权侵权的风险;其次,诉讼经历与企业技术创新正相关,诉讼经历丰富能激励企业增加专利储备,提高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因为拥有丰富诉讼经历的企业会意识到,交叉许可的方式可以极大地减少因侵权导致的巨额赔偿损失,增加了企业提高专利储备的动机,减少企业未来诉讼风险可能带来的冲击。最后,弱地方司法保护主义能激励高新技术企业开展战略研发合作,原因是弱地方司法保护主义使得知识产权制度在地方得到了有效执行。明晰的产权和公正的司法大大降低了被合作企业侵权的潜在风险,增加了企业合作研发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