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共利益对私权的限制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yzlang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民法领域内,私权自由应当是不言而喻的,但是法律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以强制性规范的形式对私权施加合理限制又是必须的。有鉴于私有财产对个人的重要意义,如何在公共利益的限制下依然保持所有权的自由行使也就成为了重要课题。对于所有权的合理限制,体现的是所有权应当承担社会义务的理念。从绝对保护私人的财产自由,到强调所有权的行使须有利于公共福祉,理论变迁的背景是人类生存状态的根本性转变以及由此带来的权利哲学的变迁。我国宪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一条款说明,征收必须伴随补偿。但是法律对所有权的限制却不仅限于征收征用,出于公益的考量,国家公权力会制定种种规范对所有权进行限制,而这些限制并不伴随补偿,因为这些限制既不是征收,也不是征用。这些限制性措施一旦失当而权利人又没有获得补偿的法律依据,这会比征收补偿不公所带来的损害要更严重,是对公民财产权的无形侵害。缺乏保障的权利最终只能是空谈,而目前针对受到公权力影响的财产权保护与救济的相关研究大多聚焦于财产征收,而对可能由限制性规定为财产权造成的影响却没有引起充分的注意。近年来的实践表明,公民的财产权正在面临着多重潜在威胁,已经成为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公权与私权冲突的最突出领域。作为财产权的核心内容之一,所有权更加首当其冲。这样的冲突体现出来的实际上是公民私权自由与社会公共利益实现之间的矛盾。一方面,个体的财产所有权必须受到保护,公权力不能随心所欲;另一方面,所有权的行使也不可能毫无限制,使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受损。这实际上就是讨论权利行使如何“有度”,政府干预又该如何“适度”。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在几个相对集中的领域确实出现了对所有权进行过度限制的现象,并且由这些限制措施为所有权人带来的经济上的损失目前在我国的权利救济框架内很难得到弥补,而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既有我国立法、行政、司法工作中理念的问题,也有现行救济制度架构存在的客观问题。本文的研究将以公共利益造成的所有权自由受到的限制为视角,通过分析造成所有权过度限制的理念和制度问题,相应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或解决路径,目的在于建立私权自由与公共利益保护的和谐秩序,一方面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另一方面要充分尊重个人私权的自由与安全,避免为实现社会利益而过分牺牲个人利益,更要避免在出现这一情形时缺乏充分有效的救济制度。这要求法治条件下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相互妥协,要求公权力的自我限缩与监督,更要求完善的权利保障与救济机制的建立。这对实现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和安全秩序都有着非常积极的促进意义,通过利益与负担的合理分配,实现效益与公平的和谐。本文将从现象和问题入手,先讨论公共利益是如何以强制性规范的形式出现在我国立法之中并由此限制了所有权自由,并对强制性规范限制所有权的效力来源及作用方式进行分类,随后将列举数个现实中出现的所有权过度限制的事例,说明这些限制性措施的实际运行已经在现实生活中导致了现有救济制度无法有效解决的所有权过度限制的问题,即公共利益对私权的过度侵蚀。这些事例中的所有权人受有损失的原因通常是权力机关以公共利益需要的名义,限制所有权的某项或多项权能,并且由于权利救济制度的问题,这些损失都无法获得有效的救济。本文第二章将针对第一章中列出的强制性规范对所有权造成过度限制的现象进行原因分析。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大致可以归为理念和制度两方面。理念方面的原因一是在于我国传统的社会治理思路偏重管制为主,公权力运行缺乏自我限缩的意识,对私权自由的认同原本就并不强调,而这又导致了民事主体权利意识不强烈,因此容易出现过分追求结果而采取激进手段的强制性规范;二是在于立法与实践中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模糊,而对公共利益存在与否的认定直接关系到强制性规范限制私权的正当性,对公共利益大小的认定则关系到所牺牲的私权与所追求的公共利益是否实现均衡。在制度方面,目前存在的问题一是立法的疏漏,导致所有权限制尽管在事实上已经存在,但是在上位法立法中仍嫌过分简陋,而最具代表性的管制性征收制度在我国也未有法律规定;二是在权利救济体系的建立中,目前存在受损害权利无法获得充分有效救济的现象,而司法机关在强制性规范造成的所有权限制这一问题的监督和审查上能够发挥的作用也十分有限。本文的第三章与第四章将针对第二章提出的理念和制度方面的问题分别进行探讨,以寻求改进和应对的途径。第三章针对的是理念问题的解决。一是在所有权立法的价值取向上,在承认所有权社会化的前提下仍然要坚持以自治为原则,重申私权自由与公共利益实现之间的均衡。二是对“公共利益”概念在实践中进行可实际操作的界定,主要遵循可还原为个体基本权利的论证进路,在立法中对公共利益进行类型化以及在实践中的严格程序控制;三是强调比例原则在立法和社会管理中的功能,尤其是在管制手段的选择以及个案中私权自由与公共利益的价值衡量上,比例原则能够提供更有意义的指引。贯彻比例原则的要求不仅有助于立法中的公权力自我限缩和强制性规范的合理制定以避免过度限制权利自由情况的出现,更有助于在司法过程中指引法官进行公共利益的个案判断,为司法审查和价值判断提供相对客观的标准。第四章则针对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提出了改进途径。立法方面主要是完善宪法的财产权条款结构,增加财产权限制的内容以为下位法的制定提供上位法依据,并在民法中增加管制性征收的规定作为所有权受到限制已构成实质性剥夺的权利人获得补偿的制度依据。司法方面一是对涉及所有权限制的强制性规范在适用时的解释方法进行规范化;二是完善司法救济的受案范围从而消灭权利救济真空;三是适当将宪法基本权利的效力和价值引入部门法,借鉴国外经验,建立双层权利救济体系。
其他文献
目前, HDI板的线路规格一般在75~100μm之间,但是当球栅阵列结构(BallGrid Array,BGA)节距再缩小时,HDI板上的线路就需要向更加精细方向发展,即从线宽/线距75μm/75μm线路发展到50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不断凸显,银行业作为金融行体系的主体,更是成为与国民经济息息相关的重要产业领域。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一体化的不断深入发展,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对能源环保的不断重视,我国以天然气为燃料汽车的保有量和天然气加气站规模及数量在不断的扩大。但是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天然气加气站的安全管理技术却相对
目的:探讨股骨近段囊型骨纤的诊断与鉴别诊断.方法:回顾性分析15例经手术病理证实的股骨近段囊型骨纤的影像学表现,所有病例均有X线平片,10例行CT扫描,2例行MR检查.结果:病变
德国高校学术管理注重以学生为主导,坚持以实践为导向,学生事务管理追求服务体系高度社会化,引导学生密切参与行政管理,倡导服务系统高度信息化。这些学生管理的特色使得德国
在图像放大问题的研究中,边缘的清晰程度往往成为判断图像放大质量的重要依据。本文将图像放大过程分为边缘图像插值放大和内部图像插值放大两个部分,重点研究边缘图像插值放大
在信号处理领域中,存在着一类非线性滤波问题。即混合信号的组成是原始信号与噪声乘积或卷积的形式。这时采用普通的线性滤波方法是行不通的。近年来,许多学者也相继提出了小波
自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实行了改革开发以来,一系列政策的实施使得我国经济有了较快的发展,与此同时外汇储备规模也有了大幅度的增加,尤其是在最近十多年来增长异常迅猛。2006
论文首先阐述脑机接口的类型与国内外研究现状,了解到一些发达国家非常重视脑机接口的研究,预想将脑机接口技术与机器人的拟人化控制研究结合起来,实现意念控制机器人,达到无人化
健康长白猪7头,按拉丁方试验设计,进行单剂量静脉注射青霉素(20 000单位/kg体重)钠、硫酸双氢链霉素(20 000单位/kg体重)及肌肉注射普鲁卡因青霉素-硫酸双氢链霉素混悬剂(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