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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是市场竞争的必然产物,并购可以优胜劣汰,实现规模经济。但是并购也是一把“双刃剑”,它提高市场集中度,增强企业的市场势力,甚至实现垄断,妨碍市场竞争。因此各国都把并购纳入反垄断法规制的范围内。2007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布,《反垄断法》对企业并购行为作了相应规定,然而法律的规定基本还停留在原则层面,可操作性不强。要让《反垄断法》真正起到鼓励竞争,限制垄断的立法目的,还需要大量的配套法律法规进行细化。本文研究西方对并购进行反垄断规制的理论和实践,对我国的并购规制进行了深入探讨,提出了我国并购规制的法律分析框架,并对完善我国的并购反垄断规制法律体系提出初步设想。本文介绍了反垄断法中企业并购的概念,通过分析美国和欧盟反垄断法中对并购的定义,结合我国《反垄断法》中的经营者集中概念,认为我国《反垄断法》中的经营者集中概念和并购在本质上是相同的。通过对结构主义、行为主义、新产业组织理论和法经济学与反垄断规制等理论的分析,为我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提供理论指导。在将发达国家的立法实践和我国的立法实践进行对比后发现,美国和欧盟都有完善的对并购进行反垄断规制的法律分析体系,对并购行为的分析都分步进行,都有自己可操作的分析方法和认定标准。而我国的《反垄断法》相比而言却相对原则化,未形成完整的法律分析体系、立法缺少经济学理论的支持,同发达国家有很大的差距。最后,本文在借鉴西方国家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转型时期我国市场竞争机制自身的特点,提出了我国并购反垄断规制的法律分析体系:界定相关市场——分析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确定基准线——进一步做反竞争影响分析和抵消分析——并购成本收益分析——得出结论:通过并购或不通过。并采用法律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就框架的每一环节进行分析,提出了具体的认定标准。然后选取最近发生的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案,用文章提出的法律分析框架进行简要的案例分析,将理论运用于实践,并用实践来检验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