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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信息化建设由信息技术阶段向信息资源阶段的转型,作为国家信息资源的最重要组成部分,档案信息资源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日益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然而,面对国家各项事业和社会公众对档案信息需求的日益增长和国家信息化发展的新形势,我国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尽管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依然存在一些制约瓶颈,严重影响了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深入开展和信息公平的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权利冲突、利益失衡就是其中之一,在一定程度上说,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难以深入进行,正是由于利益平衡机制尚未建立。笔者认为,不管是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投入、管理体制机制问题,还是相关政策制定和立法问题,无不牵涉到相关主体的权利和利益。从根本上说,这些问题的解决,关键在于对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中各相关主体权利、利益的确认、维护、合理分配以及平衡。由于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中信息权利、利益的冲突是复杂且多方面的,因而,所构建的利益平衡机制需对信息权利、利益的冲突实施全面的治理。具体说来,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中利益平衡机制的构建,需从立法、管理体制机制优化、伦理道德规范、市场机制运用、相关信息权利冲突的平衡、弱势群体信息权益保护等方面努力,以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中各相关主体的权利、利益相协调、平衡,促进档案信息资源深度合理开发和充分有效利用。立法方面主要涉及《档案法》的修改问题。《档案法》的修改、完善,首先需进一步确认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中的各种信息权利、利益,并实现权利与义务在总体上保持相一致与均衡;其次,对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中的各种信息权利、利益的冲突进行合理平衡,并提供法律依据和协调、平衡原则;再次,将所有权利主体和处在不同运动阶段的文件与档案信息均纳入到档案法制建设体系。最后,进一步理顺和明确档案管理体制、机制,完善档案信息权利、利益的法律救济机制。此外,在《档案法》的修改中,还应当充分利用标准化建设取得的成果,通过引用赋予相关档案标准一定的法律效力。《档案法实施办法》也应根据《档案法》的原则和规定,独立地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不断进行修订,并由国务院发布实施。我国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关键在于理顺管理体制、机制及各方面的关系。应实现各级档案局、档案馆分开,政、事分离,提升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规格;强化国家综合档案馆属地集中统一管理,破除条块分割;重视档案信息的“存取”,实现档案信息资源管理的集中与自治相结合。国家综合档案馆还应整合企业职工人事档案资源,以规范和监督职工档案的管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档案部门应加强与图书馆、科技信息所等机构的沟通与联动,在科学研究、标准制定、公共服务等方面开展合作,促进信息资源整体开发利用。需进一步调动社会各方而参与档案管理、服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档案管理和服务社会化。政府在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中也应发挥积极作用:培育一些从事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服务的组织和企业,并加强监督管理;维护有利于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律制度和政策环境;运用财政补贴、税率优惠等政策工具,在融资和开发利用上为从事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服务的机构提供必要的支持;不断加大对国家综合档案馆等公共档案信息服务机构的投入。此外,还应保护弱势群体的档案信息权益,平衡档案知情权和公民隐私权,平衡著作权与公民档案利用权,加强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中的信息伦理建设,强化相关主体的道德自律,规范和约束各类档案信息行为。档案部门还需面向市场,通过向市场提供档案信息产品和服务,发展和繁荣信息资源产业,推进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走向深入。总之,通过利益平衡机制的构建和完善,化解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权利冲突、利益失衡问题,消除妨碍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制约因素,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政策和体制机制的创新,形成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长效动力机制,以提高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促进档案信息资源社会共享与信息公平,充分发挥档案信息资源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综合贡献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