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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反收购,是指目标公司针对确定或者不确定的敌意收购行为所采取的防御行为以及反击行为。随着我国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我国上市公司股票的流动性增强,公司收购的成本下降,障碍减少,使得我国经济活动中的并购案件大量增加。然而,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以及2006年实施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对于上市公司的反收购行为的规定都非常的简略,缺乏可操作性。
鉴于此,本文在比较法研究的基础上,学习借鉴英美两国关于反收购的法律规制,结合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立法和实践中所出现的问题,对我国反收购法律规制进行完善,文章的正文主要分为以下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通过对上市公司收购尤其是敌意收购定义的解读来为上市公司的反收购行为定义;
第二部分:通过对我国反收购法律规制的现状加以介绍,发现我国反收购法律规制的不足之处;
第三部分:从反收购理论上讨论上市公司反收购法律规制的必要性。首先,从理论的角度,通过对否认上市公司享有反收购权的公司控制权市场理论的解读以及肯定上市公司享有反收购权的利益相关者理论的解读,论证反收购法律制存在的必要性;其次,阐述了反收购法律制度的正面效应;最后,阐述了反收购法律制度的消极影响;
第四部分:主要是比较法上的分析和借鉴。该部分首先,阐述了英美两国反收购法律制度立法上的变更;其次,分别介绍了英美两国的不同的反收购模式;第三,对于美国的商业判断规则在反收购领域的运用加以解读;最后,对于国外的几种常见的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与可行性加以分析;
第五部分:针对我国反收购法律规制的不足,借鉴英美相关的法律规制,结合我国现有的立法与实践状况,对于我国的反收购法律规制提出完善的建议。首先,应当明确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决策权的归属;其次,以美国的商业判断规则为借鉴,规范我国目标公司董事会在反收购中的义务;最后,对常见的几种反收购措施加以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