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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刑事取证制度的核心是跨境刑事取证程序与境外证据的可采性。跨境刑事取证程序主要指司法协助框架和非司法协助框架中的跨境取证程序,境外证据的可采性评价以确定法律依据和审查证据资格为内容。美国跨境刑事取证程序分为传统跨境刑事取证程序与新型跨境刑事取证程序,前者主要针对物证、书证等传统证据类型,后者针对电子数据。美国境外证据可采性的标准低于其国内证据,但逐渐与国内证据可采性标准趋近,同时还出现了域外电子数据自我鉴真的立法变革。美国跨境刑事取证制度存在维护美国司法利益、多元取证程序并存、可采性标准降低等特点,这给我国完善相关立法提供一定启示:一是应当立足本国法完善跨境刑事取证制度体系,二是促进我国跨境刑事取证程序的多元化发展,三是强化我国境外证据可采性的理性设置。本文将综合运用文献分析、比较分析、历史分析等方法,在论述跨境刑事取证制度基本问题的基础上,分析美国的制度设计和背后理念,结合我国跨境刑事取证制度的立法与实践,提出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的思路。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界定跨境刑事取证制度的核心问题。首先明确跨境刑事取证制度的概念,辨析跨境刑事取证与相近概念,论证跨境刑事取证包括司法协助框架下的和非司法协助框架下的取证,但以司法协助取证为主。然后阐述跨境刑事取证制度的两个核心问题,即跨境刑事取证程序和境外证据的可采性。最后强调跨境刑事取证制度在追诉跨境犯罪、保障司法公正以及完善国家法治方面的价值。第二部分研究美国跨境刑事取证的程序。分别介绍美国传统跨境刑事取证程序和新型跨境刑事取证程序,前者包括司法协助取证程序和非司法协助取证程序,后者指美国跨境电子取证程序。对美国传统跨境刑事取证程序的介绍,以美国作为请求国的法律规范为主,对美国跨境电子取证程序的介绍,则兼顾美国作为请求国和作为被请求国时的流程。第三部分研究美国的境外证据可采性制度。首先总结美国判断境外证据可采性的总体立场,美国采取了境外证据可采性标准低于国内相应标准的二元区分立场。然后分别介绍这一总体立场在美国境外陈述证据、境外非陈述证据、境外电子数据方面的不同表现。最后结合美国的立法改进和司法判例,评析美国对境外证据可采性的总体立场以及对不同类型境外证据的立场。第四部分是美国跨境刑事取证制度对我国的启示。总结美国跨境刑事取证程序以及境外证据可采性的特点。提出我国应立足本国利益,从司法协助取证和非司法协助取证两方面丰富我国跨境刑事取证程序类型,结合域外陈述证据、域外非陈述证据、域外电子数据各自特点,构建合理的境外证据可采性评价体系,并将对程序参与人的权利保障融入跨境刑事取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