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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为了公共利益并给予足够的补偿,外国人的财产不能被征收,这已经是一个公认的国际法规则。二十年前的投资仲裁纠纷和学术文献主要讨论的是征收的补偿标准和如何计算被征收的价值。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此意见分歧,且没有相关的国际习惯法存在。然而,时至今日,世界各国采取更积极的态度对待外国投资,缔结了大量的双边投资条约和其他区域多边投资协定。这些投资协定中均规定,在征收外国投资时给予及时、充分和有效的补偿,所以关于补偿标准的争论对外国投资者而言已经基本上失去了实际意义。近年来,直接征收和国有化引起的纠纷已经被外资间接征收、渐进式征收等隐蔽的征收措施取代。对征收概念的模糊性规定逐渐引起国家间的投资纠纷,也妨碍了国家正常行使对外国直接投资的规制措施。尽管国际仲裁庭,如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已经处理了大量有关征收的案例,但是,在界定何种政府措施将构成征收的问题上,仍然存在许多“灰色区域”,国际社会也未能形成国际习惯法。有知名学者曾指出在国际投资领域,征收的含义将会成为国际投资中的主要法律问题。
近十几年间,作为资本输出国的发达国家特别关注外国投资中的征收的含义问题,其国民也充分利用投资争端解决机构来裁决有关的征收纠纷,这就为外国学者研究征收的含义提供了广泛的案例素材。与此相对的是,中国国内对该问题的研究极少,即使有所研究,也只是非常概括简单的介绍。本文旨在通过遵循从理论到实践、从内涵到外延的逻辑顺序,对国际投资中的征收的界定进行全面地系统介绍。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国际投资中“征收”的定义,并将与“征收”一词互换使用的多个法律术语进行了比较和区分;其次讨论了征收的国内法和国际法法理依据。第二部分讨论了国际投资中征收的对象,简要介绍了“合法”征收的四个标准;第三部分根据大量的国际法律文件和仲裁庭的实践,通过案例研究的方式详细介绍了,近几十年来,征收概念在国际投资法领域的新发展。第四部分总结了中国有关外资征收立法的基本法律框架并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同时分析了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及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所遇到的征收风险。
基于对国内外学者的学术文献的研究及国际仲裁庭仲裁裁决的分析,笔者认为,征收含义的问题已经深入到国际投资的各个方面。仲裁庭只有判断东道国有关措施是否构成国际法下的征收后,才能决定给与何种补偿。在判断相关的国家措施是否构成征收时,必须要分析该措施在东道国法律体系下的实体合法性及程序合法性、投资者对东道国政治法律环境的预期,该措施的持续时间,最重要的是该措施对投资者投资利益的影响程度。最后,笔者结合中国目前的投资环境,对中国外资征收立法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