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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的申诉权作为刑事申诉制度的一个重要分支,在司法实践中被我们有意无意的忽视,可以说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缺陷。刑事申诉权作为死刑罪犯的一项重要权利,是死刑罪犯生命权得以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当备受法律界关注。在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对于申诉权分领域做出了相应的界定。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生效判决的公正性和稳定性以及构建司法和谐的道路上,刑事申诉权的有效保障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刑事申诉权的实现与良性的司法环境密不可分,这是符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宗旨的。伴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内轮差”现象突出,刑事诉讼法领域集中体现在刑事申诉制度法律规定与传统法文化和社会因素发展不协调而产生的矛盾与冲突。具体表现为刑事申诉制度法律规定的可预测性、指引性与刑事申诉案件办理程序和观念的传统性之间的矛盾,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未并驾齐驱,导致司法实践中刑事申诉案件不被重视,滥申诉现象屡见不鲜。我国现阶段有关刑事申诉的相关规定还不够完善,不足以适应时代的要求,把刑事申诉纳入诉讼轨道,规避各种文化和社会因素的干预是时代所趋,建立再审之诉具有改革的必然性。为了解决死刑犯申诉权在刑事申诉制度框架下的诸多问题,本文分为三部分加以叙述。本文第一部分,主要围绕我国死刑犯申诉权现状展开讨论。开篇通过对张氏叔侄案件的进一步剖析,引出我国刑事申诉的混乱状况,通过些许混乱状况的反思并结合我国在立法和司法的现状,分析我国死刑犯申诉权在立法和司法领域中存在的问题。包括以下问题:一是死刑犯申诉权主体范围受限,且行使申诉权时主体无先后和主次之分;二是死刑犯申诉权的管辖存在不合理之处,有违程序正义;三是死刑犯提起申诉所依据的理由没有进行区分,不利于司法实践中的操作;四是死刑犯申诉权的有关程序规定过于行政化;五是刑事申诉的期限和次数以及受理机关审查后的处理期限的相关规定不够完善,操作性不强;六是刑事申诉程序规定的欠缺导致当事人提起申诉后持续时间长、程序复杂、经费消耗过大。第二部分,剖析死刑犯申诉权相关问题的主要成因。综合来看,死刑犯申诉权问题的成因主要包括传统法文化的影响、社会因素对死刑犯申诉权的影响、刑事申诉程序规定缺失的影响等三个方面。第三部分,对于如何完善死刑犯申诉权的若干建议。如何解决问题是至关重要的,该部分是全文的重点,从前文中提到的问题出发,进一步提出相应对策,解决问题。文章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了具体完善死刑犯申诉权的若干构想:第一,对于死刑犯申诉权的主体范围、申诉主体地位的主次之分以及行使申诉权先后顺序的建议。第二,完善死刑犯申诉权的管辖机关,为了规避自己做自己法官受理申诉案件管辖的模式,提出建立第三方的申诉受理审查机构,保障程序正义。第三,完善死刑犯申诉权的诉讼程序,分别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对于申诉理由的法定化并对申诉理由区分有利被告与不利被告的事由;二是对于申诉的时效、申诉受理和审查处理的期限进行了系统化的分析,并结合死刑犯的相关制度进一步完善;三是对于主体提起申诉后,司法机关对于申诉申请如何接收、审查以及审查后的处理程序提出相关建议。第四,把刑事申诉程序纳入刑事诉讼轨道上来,提升刑事申诉的法律地位,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刑事当事人申请再审之诉。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