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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是从私证逐步演化而来的。根据公证理论和实践,无论中外,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机构代表国家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公证效力,即是指公证证明在法律上对人的约束力。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公证暂行条例》等法律确认了公证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公证书依法具有证据效力、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和强制执行效力,是法院认定事实的根据。只有当“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时,才能除外。我国公证制度自二十世纪80年代初恢复发展至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已施行二十年,已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阻碍了公证事业的进一步健康发展。本文从如何强化公证效力着手,以理论联系实际和中外比较的方法,对公证效力问题作了分析、探讨,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观点,以供立法者参考:强化公证效力是当前公证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根本途径。一是公证的效力是公证事业改革和发展的至关重要的核心问题;二是国家应当在《公证法》和相应的实体法中明确规定“必须”或者“应当”公证的事项范围及内容,以确保公证有一定的基本证源;三是在《公证法》中扩大公证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范围,并在《民事诉讼法》中作出相应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