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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改善人们生活的同时,也将消费者权益受害蔓延成普遍的社会现象。在我国现阶段各类消费者纠纷的统计数据中,由消费者合同引发的纠纷所占比重最大,并且有逐年上升的趋势。但是我国现行法中并未就消费者合同规制作以有针对性的制度设置,而且已有的散见于《合同法》等法律中的有关消费者合同的规定已远远不能满足和适应市场经济带来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紧迫需求。作为我国的邻邦、与我国在社会、经济问题上有着一定相似背景的日本,曾于2000年颁布《消费者契约法》,并于2006年进行修改,形成了以消费者撤销权制度,不当契约条款无效制度以及消费者团体诉讼制度为主要组成内容的消费者契约保护制度,以此规范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订立的消费者契约。对于我国而言,借以他山之石来审视和完善本国的消费者保护政策,未尝不是一条捷径。本文欲通过探析日本《消费者契约法》,从中寻找在建立和完善我国消费者契约保护制度中得以借鉴的经验。第一部分是制定日本《消费者契约法》时的立法背景以及立法目的,主要通过当时日本消费者问题的现状以及当时日本现行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两个方面着手进行阐述。第二部分是日本《消费者契约法》的基础理论部分,对日本《消费者契约法》中的消费者、经营者、以及消费契约的定义进行分析介绍,同时探究从该些概念中反应出来的此消费者契约法的立法特征。第三部分对于日本《消费者契约法》中的消费者撤销权制度作以着重介绍和分析,内容涉及其构成要件、法律效果、行使期间以及该法中的“重要事项”。同时,就该消费者撤销权与民法中的撤销权作以比较。另外,在第三部分中还提及了该《消费者契约法》中有关不当条款无效等法律制度。第四部分是通过上文对于日本《消费者契约法》的分析,结合我国自身的情况,就日本《消费者契约法》中得以借鉴的经验提出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