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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政策是我国重要的经济政策,具有基本决策的地位。作为几乎影响社会经济中每个人的货币政策,其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有赖于货币政策法律制度的完善。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次将货币政策写入法律,但《中国人民银行法》对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规定得较低,可操作性不强,使我国货币政策的制定实施受到了阻碍,其正式规则体系中的许多地方还有待充实。我国学界目前对货币政策法律制度的研究,尚显薄弱,货币政策法律制度赖以建立的学术基础还不扎实。本文在借鉴各国研究成果,尤其是西方国家最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立足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相关规定,围绕货币政策法律制度的现存问题和缺陷寻觅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和途径,对完善我国货币政策法律制度进行了较为深入系统的研究。
全文除前言和结语外,分为四章,共约4万3千字。
首先是前言。在前言中,主要介绍了本文选题的背景和意义、研究现状和写作方法以及创新之处。
第一章为完善货币政策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该章部分对货币政策的概念,货币政策目标,货币政策工具,货币政策的作用以及货币政策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分别界定简要说明,并就其重点内容--货币政策的制度化和规范化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剖析。
第二章为我国现行货币政策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在该部分中,本文指出中国人民银行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我国货币政策委员会缺乏应有的决策权、缺乏市场导向型货币政策工具法律调控机制、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透明度不高以及货币政策配套法律措施中存在的问题,并对我国货币政策法律制度存在上述问题的深层原因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和说明。
第三章为国外货币政策法律制度的借鉴。该部分通过对国外货币政策法律制度的实证研究,总结出国外完善货币政策法律制度的成功经验,在此基础上,得出完善我国货币政策法律制度的几点启示。
第四章为完善我国货币政策法律制度的具体措施。在该部分中,本文首先就货币政策制定主体提出了强化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和完善货币政策委员会制度的具体措施;其次就货币政策调控行为提出要建立市场导向型的货币政策工具法律调控机制、加强货币政策的透明度与可预期性,并提出了设立行使货币政策调控权的若干原则;最后提出了完善货币政策配套法律措施的几点建议。
结语主要对文章作了一个最后的总结和概括,并埘文章存在的缺陷和不足等问题作了一个简要的说明。
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提出了完善货币政策委员会法律制度的具体措施一是增强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决策权,建议通过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从法律上保障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由目前的咨询议事机构提升为决策机构,并通过规范的投票表决方式进行决策;二是建议完善《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增强货币政策制定的专业性、科学性和权威感。笔者认为,货币政策委员会成员的选用应考虑到社会阶层、行业、所有制和地区的代表性,以及个人工作经验和专业素质。针对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调研力量非常薄弱的情况,笔者建议要加强统计调研工作,以便为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决策提供翔实的、及时的和系统的第一手资料。
第二,提出了完善货币政策调控行为法律制度的具体措施
(一)提出建立市场导向型的货币政策工具法律调控机制。笔者建议改革具有计划性和行政性的信贷计划管理和利率管制,使信贷资金由“供给制”逐步转变为真正的“借贷制”。并对通过立法规定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条件和程序以及货币政策工具的创新作出了初步研究。
(二)建议增强货币政策的透明度与可预期性。笔者认为中央银行在每次货币政策例会和货币政策调整后,应及时向社会公众宣传会议的内容、政策调整的原因,并定期向社会发布货币政策执行情况的报告。并提出通过建立公告制度和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工作报告制度来增强我国货币政策的透明度与可预期性。
(三)建议设立行使货币政策调控权的若干原则。由于货币政策调控涉及的领域极其广泛,瞬息万变,并非具体的法律规范所能全部包容,笔者建议设立若干原则来弥补缺陷:一是货币政策调控自由裁量原则,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宽泛的授权性条款来确立此原则;二是对科学议事决策原则提出了希翼合理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