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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工作主要责任主体是政府,政府需要在社会救助领域发挥政策引导、资源整合等职能。但是,伴随着我国社会救助体系日趋系统化、复杂化,且救助对象、救助项目、救助区域等日益呈现出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政府已无法独立承担社会救助工作的全部责任。因此,需要重视社会组织的作用,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救助服务生产与供给方面的优势。
社会救助工作在行为主体方面引入社会力量,在运行机制方面实现政府机制与市场机制、社会机制相协调,催生了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工作的“三重吸纳”现象,即“行政吸纳社会”、“社区吸纳社会”和“市场吸纳社会”。“行政吸纳社会”指的是社会组织处于政府主导的科层制管理体制框架内,与政府部门之间存在职能同构方面的误区;“社区吸纳社会”指的是社区与社会组织之间,在人员构成、部门职能之间界限模糊;“市场吸纳社会”指的是企业与社会组织之间,在身份定位、组织功能方面存在混同。
不可否认的是,“三重吸纳”对于维护社会救助工作秩序稳定、强化对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监督与监管、拓宽社会救助资源渠道等方面是有促进作用的。
但是,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面临的“三重吸纳”又存在一定风险:一是“行政吸纳社会”可能会弱化社会组织自主性和独立性,妨碍社会组织社会救助服务供给的效率和质量,也可能带来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现象,导致社会救助资源的低效配置;二是“社区吸纳社会”既削弱社会组织社会救助服务项目的公共性和回应性,也阻碍社会组织专业化、科学化的运行;三是“市场吸纳社会”使得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公共性和合法性受到质疑,在纯市场机制模式下运行不仅存在经营性风险,还可能因为财务危机而影响到社会组织社会救助公共资源分配的有效性。
为规避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时所面临的“三重吸纳”风险,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需要划分各个参与主体的责任,实现各主体之间的平等互助、协同合作;二是从法律方面着手,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以完善的法律体系保障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三是加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彰显社会组织的独立性、专业性、公共性、合法性,降低社会组织被吸纳的可能性;四是加强社会救助领域相关人才的培养,使社会救助的整体水平能够稳步提升;五是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中各行为主体的监督,防止针对社会组织的不当“吸纳”、无端干预等现象的出现。
社会救助工作在行为主体方面引入社会力量,在运行机制方面实现政府机制与市场机制、社会机制相协调,催生了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工作的“三重吸纳”现象,即“行政吸纳社会”、“社区吸纳社会”和“市场吸纳社会”。“行政吸纳社会”指的是社会组织处于政府主导的科层制管理体制框架内,与政府部门之间存在职能同构方面的误区;“社区吸纳社会”指的是社区与社会组织之间,在人员构成、部门职能之间界限模糊;“市场吸纳社会”指的是企业与社会组织之间,在身份定位、组织功能方面存在混同。
不可否认的是,“三重吸纳”对于维护社会救助工作秩序稳定、强化对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监督与监管、拓宽社会救助资源渠道等方面是有促进作用的。
但是,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面临的“三重吸纳”又存在一定风险:一是“行政吸纳社会”可能会弱化社会组织自主性和独立性,妨碍社会组织社会救助服务供给的效率和质量,也可能带来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现象,导致社会救助资源的低效配置;二是“社区吸纳社会”既削弱社会组织社会救助服务项目的公共性和回应性,也阻碍社会组织专业化、科学化的运行;三是“市场吸纳社会”使得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公共性和合法性受到质疑,在纯市场机制模式下运行不仅存在经营性风险,还可能因为财务危机而影响到社会组织社会救助公共资源分配的有效性。
为规避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时所面临的“三重吸纳”风险,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需要划分各个参与主体的责任,实现各主体之间的平等互助、协同合作;二是从法律方面着手,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以完善的法律体系保障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三是加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彰显社会组织的独立性、专业性、公共性、合法性,降低社会组织被吸纳的可能性;四是加强社会救助领域相关人才的培养,使社会救助的整体水平能够稳步提升;五是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中各行为主体的监督,防止针对社会组织的不当“吸纳”、无端干预等现象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