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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今天,新的法律挑战和问题接踵而来。部分商家为了追逐利益最大化,采取不正当的营销手段宣传产品,刷单已经成为网络店铺商业竞争的首选。刷单问题的存在严重破坏了消费者对网络购物的信任,进而阻碍了电子商务进一步的发展。因此理清网络刷单套现牟利行为的性质成为有效规制刷单乱象的关键。基于此,本文以网络刷单套现牟利行为为研究对象,全文共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大部分,其中正文又被分为四章。以与刷单相关的三类司法判例为切入点,综合分析学者的不同观点,重点探究网络刷单套现牟利行为的定性以及该行为以及相关衍生行为的罪数问题。第一章,讨论网络刷单套现牟利行为作为虚假广告行为的认定。网络刷单套现牟利行为中的虚假交易、伪造销量和伪造用户评价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行为,而网络刷单套现牟利行为中的用户评价、销量属于互联网广告中的商业性展示广告。所以网络刷单套现牟利行为中的伪造用户评价和伪造销量构成虚假广告。因此当网络刷单套现牟利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时,构成虚假广告罪。第二章,讨论网络刷单套现牟利行为作为诈骗行为的认定。网络刷单套现牟利行为中针对消费者的诈骗因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诈骗罪。积分和优惠券属于诈骗罪的行为对象,按照平台实际损失确定犯罪数额。网络平台作为电子代理人,具备成为诈骗罪被骗者的资格。因此网络刷单套现牟利行为中针对所在平台的诈骗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时,构成诈骗罪。第三章,讨论网络刷单套现牟利行为作为非法经营行为的认定。网络刷单套现牟利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以及《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根据市场准入秩序说,扰乱了市场秩序。根据《网络诽谤司解》第7条,该行为属于《刑法》第225条第4款规定的其他非法经营行为。因此当网络刷单套现牟利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第四章,讨论网络刷单套现牟利行为及其衍生行为的罪数认定。由于虚假广告罪与非法经营罪具有法条竞合关系,因此网络刷单套现牟利行为应成立虚假广告罪。但是虚假广告罪法定刑设置过低,当行为人犯罪事实的严重程度无法被虚假广告罪评价时,非法经营罪与虚假广告罪之间应构成想象竞合,择一重罪非法经营罪论处。网络刷单套现牟利行为中针对所在平台的诈骗构成诈骗罪与虚假广告罪和非法经营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中立帮助行为,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或明知时,构成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建立网站、APP或者QQ、微信、YY等即时通信群组,在其中发布刷单任务的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而在网站、APP或即使通讯群组中传授刷单技巧的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法条竞合,按照《刑法》第287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第3款的特殊规定,择一重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