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期货市场多主体监管问题研究

来源 :沈阳师范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iuandhll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步伐的加快,市场运作逐渐规范化,市场功能日趋显现。但是,由于期货市场十分灵活,对监管制度更加敏感,需要监管部门根据市场变化,不断更新监管机制。随着我国经济稳步发展,期货交易品种逐渐增加,交易规模不断扩大,对期货交易所多主体监管问题的关注势在必行。本文通过文献法、比较分析法,基于公共利益规制理论等,详实介绍了期货市场多主体监管的核心概念,分析了我国期货交易所多主体监管的现状,发现目前期货交易所的多主体监管存在立法不健全、监管过度、监管滞后等问题,进而探寻了期货交易所多主体监管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与此同时,剖析美国、日本等国家多主体监管的相关做法,横向比较分析我国期货交易所在多主体监管机制建设中的有益启示。最后,提出完善我国期货交易所多主体监管的建设性建议。我国应首先健全我国期货交易所多主体监管法律体系,明确期货市场主体及其职责,明确期货市场多主体监管的立法理念,制定并实施《期货法》以及配套法规。其次,明确政府监管中各个部门的权责,同时应构建我国期货市场主体之间的协调机制,发挥期货市场政府监管的主导作用,推动期货交易市场的信息共享。最后,调整我国期货市场多主体的监管力度。明确期货市场各监管主体及其职责,均衡期货市场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的权限,逐渐完善行业监管体系。寻找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现状的期货交易所多主体监管思路,并对我国期货交易所多主体监管工作提供一定的指导建议。
其他文献
学位
学位
学位
学位
学位
学位
学位
学位
本罪作为纯正不作为犯罪,义务的违反直接导致责任的承担,义务范围大小决定行为是否入罪。规制网络服务者应该以义务犯为理论基础,赋予行为人的角色义务没有承担,没有履行既定义务成立正犯。指出本罪所归纳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类型,通过对危害结果出现的细化,确立本罪的范围以及在义务冲突下刑事责任可以免除。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改正行为并没有妨碍刑事司法的独立性。将具备行政前置要件的刑事罪名划分出两类:一类是不法型行政行
在现代社会中,失信行为对于社会的稳定与长期发展会产生消极影响,对于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是净化社会信用环境,完善城市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步骤。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为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建立带来了“硬件”基础,在我国大力推进并鼓励地方尝试探索信用社会建设的大背景下,沈阳市作为东北的政治、经济与文化中心,有必要建立并完善一套失信惩戒制度,来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运行。本研究从社会信用体系缺失的现状展开,在深入分析了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