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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基本上属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我国,在犯罪预备的规定上却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大不相同。在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中,对犯罪预备原则上不予处罚,刑法总则中也没有犯罪预备的相关规定。我国却在刑法总则中规定了犯罪预备的概念和处罚原则,规定一切犯罪的预备行为都可罚,并且还规定了得减的处罚原则。在当前的刑事政策背景下,有关犯罪预备的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面临着各种各样的不足和困境。有鉴于此,本文从实证分析和比较研究的角度,分析我国犯罪预备在立法和司法上存在的问题,并指出解决思路和方法,以期对我国刑法理论和刑事司法实践中犯罪预备的相关问题的解决上有所裨益。全文共3.1万余字,除结语外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本文的绪论,主要交代了本文的研究背景、方法、样本选择和研究意义。首先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是我国刑法中犯罪预备的立法模式和处罚原则都受到了学界的质疑,研究方法采用了实证分析法和比较研究法;其次在样本上,从审理程序、空间范围、案件类型三个条件进行限定之后选择出样本;最后对本文研究的意义进行阐述。第二部分,是对样本即犯罪预备案件的实证考察,分为三个方面。首先是对犯罪预备案件整体上考察,包括在整个刑事案件的比重和近年趋势;其次是对犯罪预备处罚范围的统计,包括刑法分则各章的分布及在各章罪名的分布;最后是对司法实践对犯罪预备案件量刑的具体把握情况的统计,主要对应的是《刑法》第22条第二款的适用情况。第三部分,是犯罪预备相关问题梳理,分为四个方面。第一,犯罪预备行为本身难以界定,这方面主要是从刑法理论角度分析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犯罪预备与着手的界定问题;第二,犯罪预备的处罚范围异常集中,主要分为立法现状及其弊端和立法与司法实践的脱节;第三,从裁判文书发现犯罪预备处罚原则的适用不规范;第四,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对犯罪预备的量刑把握不统一甚至失衡现象。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中之重,是对我国犯罪预备理论与实践的反思和改进建议,也分为四个方面。首先,改进我国犯罪预备的立法模式,从总则概括式变为总分则结合式继而转变为分则特别规定式;其次,限制犯罪预备的处罚范围,从不同章节、不同犯罪类型进行分析得出哪些罪的预备行为可罚、哪些罪的预备行为不可罚;再次,修正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将目前的得减原则修正为必减原则;最后,规范司法实践中犯罪预备案件的量刑活动,统一量刑幅度,规范加重情节的量刑适用。该部分还对未来分则特别规定式下如何量刑提出了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