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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来越重视公民基本人权的今天,不能忽视对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的基本人权的保障。面对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的非法侵犯被追诉人财产权的问题,对于被追诉人财产权的保障问题也开始为人们和学界所重视。本文对被追诉人财产权保障的研究,主要从以下三方面进行:首先,在第一章中界定刑事诉讼被追诉人和财产权的范围,并探讨了保障被追诉人财产权的现实意义。其次,在第二章中,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中的涉财制度逐一进行分析研究。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涉财制度包括各种对物的强制性措施以及刑法规定的财产罚制度。再次,第三章对保障被追诉人财产权的理论基础予以分别阐释。人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财产权是基本人权之一,对其进行保护在宪法上和国际公约上均具有正当性;正当程序是保护被追诉人财产权不受侵犯的前提和必然要求,刑事诉讼的进行要遵循正当程序;所有的刑事强制性措施均为强制措施,均需接受法官的司法审查。最后,在第三章中,经过对被追诉人财产受侵害的原因加以分析之后,当务之急是对现有制度进行完善,进而提出保障被追诉人财产权的一些新制度,主要从事前预防和事后救济两个方面进行。事前预防即制定相应的程序法规定和违法行为的程序性裁判规则,确保对物的强制性措施的实施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完善取保候审保证金制度,设立财产保制度;完善对物的强制性措施的监督机制,将司法审查的权力交由法院掌握;设立保管机关对扣押款物和取保候审所提供的担保财物进行专门管理。事后救济则主要有:被追诉人可以对非法侵害其财产权的司法机关及人员依据程序性裁判规则提起程序性诉讼;多次非法实施对物的强制性措施的人员,其所在机关可对其予以纪律惩戒;对于严重侵犯被追诉人财产权利,被追诉人可以提起国家赔偿;对于尚不能提起国家赔偿的,被追诉人可以针对违法人员本人提起民事侵权之诉,要求其赔偿财产损失。